延邊州調整傷殘津貼、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標準的介紹
2017-06-24 08:00:02
無憂保


據(jù)小編了解延邊州根據(jù)《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及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2015年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辦字53號)精神,現(xiàn)對延邊州傷殘津貼、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標準進行調整。一、調整范圍和時間(一)調整范圍:2015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傷害并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的工傷人員和工亡人員供養(yǎng)親屬。已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人員不屬調整范圍。(二)調整時間:自2016年1月1日起執(zhí)行。二、調整標準(一)傷殘津貼。一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82元,二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72元,三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62元,四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52元,五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42元,六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22元。調整后的傷殘津貼扣除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后,不得低于1220元/月。(二)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1元,其他供養(yǎng)親屬每人每月增加61元,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再增加21元。(三)生活護理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為1468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為1174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為881元/月。調整后的生活護理費低于原標準的,按原標準執(zhí)行。三、其他事項(一)事業(yè)單位等組織工作人員和已參保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的傷殘津貼、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參照本通知的調整標準執(zhí)行。(二)全州各縣(市)統(tǒng)一執(zhí)行本通知的調整標準。(三)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執(zhí)行本通知的調整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費用。(四)調整后的各項工傷待遇費用繼續(xù)由原渠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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