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下班受通勤事故傷害能否認定工傷
2017-06-25 08: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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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重慶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第三人趙某系原告單位職工。2010年12月13日11時30分左右,第三人趙某因私人原因,在未向公司請假的情形下,擅自脫離工作崗位,并于2010年12月13日中午12點左右,在下班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傷,當事人趙某對交通事故無責任。被告重慶市九龍坡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第三人趙某系工傷,原告認為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遂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 痉制纭俊 τ诘谌粟w某擅自離崗提前下班是否屬于上下班范疇有不同意見。一種觀點認為,上下班是時間性限定因素,一般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上下班,即使作擴大解釋,也必須是在規(guī)定時間前后的合理時間內(nèi)上下班,否則不能視為上下班;另一種觀點認為,上下班只是對途中的限定,其強調(diào)的重點是途中,只要職工在途中是為了或者因為上下班即可,至于上下班時間則不應(yīng)作嚴格限制。 【評析】 筆者支持第二種觀點。無論從工傷制度起源,還是通勤工傷的立法表述,尤其是我國通勤工傷的立法變化,都可以明顯地看出上下班是用于限定在途中的目的或原因?! √崆跋掳嘤袃煞N情形:一種是違反用人單位用工紀律擅自脫崗提前下班;另一種是通過請假、請示等形式獲得用人單位同意而離崗提前下班。對于合紀提前下班,應(yīng)當視為正常下班,不存在認定上下班的問題;對于違紀提前下班的,用人單位通常不承認其間發(fā)生的通勤傷害屬于工傷范疇?! 」P者認為違紀提前下班也屬于上下班范疇。第一,職工擅自離崗提前下班的行為,并沒有增加在途的潛在危險,意外通勤傷害與工作之間的關(guān)聯(lián)性并沒有因此而削弱;第二,職工擅自離崗只是違反用人單位用工紀律,本身并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不構(gòu)成工傷的法定情形,工傷制度是為保障職工因工受意外傷害后能夠獲得及時的經(jīng)濟補償而設(shè),并沒有約束職工遵守用人單位工作紀律的制度功能;第三,工傷認定采用的無過錯補償原則,在一般工傷事故中,即使勞動者違反了勞動紀律,也不影響勞動者的工傷認定。譬如,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因未能按照規(guī)范流程操作機器設(shè)備造成意外傷害的,也應(yīng)認定為工傷,即使其存在嚴重過錯,相對而言,職工擅自離崗提前下班的過錯程度甚小,而且與通勤事故發(fā)生沒有直接關(guān)聯(lián),更應(yīng)該認定為工傷。 不僅如此,上下班本身應(yīng)作目的或原因來理解,只要勞動者系為了(開始或結(jié)束)工作而往返于單位與住處之間,一般均應(yīng)認定為上下班,除非勞動者完全出于個人原因往返于工作地點與住處,但當個人原因與工作因素相重合時,也應(yīng)認定為系工作原因。例如,勞動者提前下班照管小孩,雖然有其個人原因,但其之所以需要往返于單位與住處,還是由于該工作致使其發(fā)生了空間位置的轉(zhuǎn)換,故仍應(yīng)認定為有工作原因,也應(yīng)屬于上下班范疇。為此,提前下班屬于上下班范疇,其間發(fā)生意外通勤事故的,應(yīng)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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