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經(jīng)營發(fā)生工傷 被掛靠單位承擔工傷責任
2017-06-27 08:00:02
無憂保


案情簡介:職工梁×,系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員工,于2013年10月8日在廣州南沙區(qū)上橫瀝橋路段因日常工作死亡,被依法認定為工傷。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對工傷認定不服,提起行政復議,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維持工傷認定,單位遂向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職工近親屬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審理經(jīng)過: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訴稱:1、梁×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所駕駛的車輛實際車主是案外人譚×,該車系譚×掛靠在××物流有限公司,但××物流有限公司對該車不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益。2、××物流有限公司與梁×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3、該起交通事故發(fā)生時,梁×并非在履行××物流有限公司所安排的工作,而只是在履行其雇主譚X為其安排的工作內容。4、××物流有限公司與案外人譚X系掛靠合作經(jīng)營關系,并非承包關系,因此不適用《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請求撤銷工傷認定。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則認為:梁×的工傷保險責任依法應由原告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承擔,梁×系原告××物流有限公司的掛靠車主譚X聘請的司機,于2013年10月8日7時55分許,其在駕駛車輛外出運貨時受交通事故而死亡?!?a href="http://www.kcuv.cn/gongshangbaoxian/2133269/">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jīng)營,使用勞動者的承包方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由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發(fā)包方承擔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新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第五款規(guī)定,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jīng)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原告作為被掛靠單位仍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第三人述稱:梁×的工傷保險責任應由原告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承擔。法院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14]9號)第三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jīng)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綜上,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維持工傷認定。分析點評:本案的關鍵在于確定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主體。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最新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14]9號),該文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為社保行政機構提供了司法實務及社保實務的指引。本案中社保行政機構的工傷認定與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保持一致,切實地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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