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者工作時受傷能否認定工傷?
2017-06-27 08:00:02
無憂保


【案例】 林某,為某機關公務員。一日,他告知單位,其右手肘部在工作時不慎摔傷,請單位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后單位向相關人員了解到,林某雖然酒量不好,但平時喜歡小飲一口,中午和外地來的同學一起在酒店喝了一小瓶白酒,剛上班辦理一筆業(yè)務,不小心就摔了一跟斗,將右手肘部摔傷。摔傷當日下午,單位便請林某配合到醫(yī)院治療,同時抽取其血液檢測,其酒精含量每毫升達到116毫克,仍屬于醉酒狀態(tài),第二天單位負責人依據(jù)酒精檢測結(jié)果告訴林某,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他因醉酒而摔傷,不能被認定為工傷。隨后,林某有異議便以本人的名義申請工傷認定,當?shù)厝松绮块T認定為非工傷,林某對此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最后法院判決林某敗訴,支持了當?shù)厝松绮块T非工傷的認定?! 驹u析】 本案爭議焦點:林某處于醉酒狀態(tài)時履行公職意外受傷是否屬于工傷?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的規(guī)定,本案確實不能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雖有上述規(guī)定,但對認定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殘或者自殺的的依據(jù)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在實踐中難免會引起爭議。為此,《規(guī)定》對認定這三種情形的依據(jù)作了解釋,其中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必須有有權機構出具的認定書、結(jié)論性意見(通常是行政拘留決定書或者司法鑒定之類的文書)、法院判決書,而是否構成故意犯罪則應以刑事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jié)論性意見為依據(jù),比如法院存在故意犯罪的刑事判決認定,或者公安機關、檢察院在撤銷案件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等法律文書中認定存在故意犯罪的。 案例中,某機關單位根據(jù)醫(yī)院酒精檢測結(jié)果主張林某在工作期間腳部扭傷是因醉酒所致,但如果無法提供有權機構出具的林某醉酒的認定書或結(jié)論性意見,則林某在工作期間受傷就會被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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