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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崗當日“待定者”受傷
2017-06-28 08:00:02
無憂保


案例 王某農(nóng)閑來城里打工,與某建筑公司簽訂了6個月的勞動合同。崗位待定,試用期頭天下午簽合同,第二天清晨王某來工地干活,工作不到8h,就在正在建設已起10層的樓墻下搬運鋼筋時,被樓墻上掉下的一個重物砸傷。王某當時傷得不輕,被抬進了醫(yī)院。因為他來工地的時間短,醫(yī)療等各類勞保等手續(xù)還沒來得及辦理?! 》ü僬f法 根據(jù)《勞動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以及《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第十條用人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王某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成為了用人單位的一員,實施了用人單位指定的受用人單位管理的工作。因此,他在勞動中所受到的傷害應認定為工傷。 從這起案例中可以看出,能否認定為工傷這和勞動者上崗時間長短沒有關系。享受工傷、勞保待遇,是法律給予勞動者的權利,這和單位給沒給他上保險也沒有直接的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單位就應及時給勞動者上醫(yī)療、工傷等各類社會保險,因勞動者工作時間短等原因沒給勞動者上上述保險,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等的規(guī)定,工傷待遇應由用人單位負責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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