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工傷案件的處理與思考
2017-06-28 08:00:02
無憂保


【案情回顧】 杜某某,女,系棗陽市七方鎮(zhèn)中心小學教師。2016年3月3日19時42分左右,杜某某下班后在316國道七方鎮(zhèn)農商銀行西十字路口處遇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并受重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拍衬车恼煞蜿惸秤?016年12月19日向棗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并提交了相關材料,我局于當日依法受理?! 緺幾h焦點】 本案的主要分歧是,杜某某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是否屬于合理時間、合理路線?! 靖鞣接^點及主要理由】 職工方申請工傷認定的主要理由: 杜某某下班回家發(fā)生交通事故,而且交通事故中杜某某并非負主要責任,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guī)定,應予以認定為工傷。 當?shù)厝肆Y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非工亡的理由: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zhí)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分意見(二)中明確指出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 ⊥瑫r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對于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明確了四種認定情形:(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這就框定了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前提:合理時間、合理路線?! 〗洍楆柺腥松缇植槊鳎瑮楆柺衅叻芥?zhèn)中心小學冬(春)季作息時間表里規(guī)定的下午放學時間為16點20分。杜某某當天除了需要完成授課任務外還負責其中一個樓梯的樓道值守,值守時等學生放學下樓后即可離開,但最多不超過半個小時。因此,杜某某2016年3月3日的下班時間應為16點50分之前。而根據(jù)棗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杜某某遇交通事故的時間是19時42分左右。棗陽市七方鎮(zhèn)中心小學東校區(qū)位于棗陽市七方鎮(zhèn)小南街,杜某某家住棗陽市七方鎮(zhèn)七方社區(qū)二組,其從學校步行回家的合理路線應在30分鐘左右,其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早已超出了下班的合理時間。故杜某某當晚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況,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認定工傷的情形和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為工亡?! 咎幚斫Y果】 棗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了不予認定為工亡的決定。 【啟示與思考】 自201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出臺以后,社會反響熱烈。其中關于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是否應認定為工傷更是成為熱議的焦點。最為人熟知的一個例子就是上下班買菜發(fā)生意外也可以算工傷。一般認為只要是合理的上下班路線以及合理的上下班時間發(fā)生的事故,就可以認定為工傷。合理時間包括職工按正常工作時間上下班的途中,以及職工加班加點后上下班途中。上下班路線是否合適,關鍵在于衡量職工的行為是否有著慣常性、持續(xù)性和合理性。我們在日常工作中要嚴格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各項規(guī)定來進行認定,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案件堅決依照條例和程序進行認定,對不符合條件的案件堅決不能予以認定,要在保障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的基礎上確保用人單位和受傷職工雙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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