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輪船長在工作場所內受傷,不屬于工傷
2017-06-29 08:00:02
無憂保


周某系廣東省韶關市某船務公司聘任的A貨輪船長。2014年底,周某從高處摔下受傷,醫(yī)院診斷結果為:重型顱腦損傷。2015年底,周某的女兒向韶關工傷認定機構申請工傷認定,請求確認周某所受傷害為工傷未果。周某女兒不服,向韶關市武江區(qū)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院經審理后,駁回了周某的訴訟請求。在向韶關工傷認定機構申請工傷認定時,周某女兒未提交證明本次事故屬于工傷的證據。韶關工傷認定機構受理后,向韶關市某船務公司發(fā)出《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要求該公司就不認為周某是工傷承擔舉證責任。韶關市某船務公司提供了同船其他兩名勞動者所作的證人證言,兩名證人均證明:周某于2014年底在A貨輪休船期間(非工作時間)自行乘坐船上的鉤機到B貨輪上取食物(非工作原因),再乘坐鉤機返回A貨輪時不慎從鉤機上摔下,并非工作原因受傷。韶關工傷認定機構據此認定:周某受到的事故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5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法官表示,該案中,周某受傷是在工作場所內,但是否是工作時間、工作原因,其未能提交有力證據予以證明。相反,韶關市某船務公司提供了現(xiàn)場兩個目擊證人的證言,證實周某受傷時并非工作時間,也非因工作原因。因此,本次事故不能同時滿足《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guī)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的三個必要條件。故周某關于其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未能獲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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