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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高院公布民告“官”九大典型案例
2017-06-29 08:00:02
無憂保


7月25日下午,福建高院舉行新聞發(fā)布會對外公布我省民告“官”九大典型案例,其中“余登瓊不服福州市人社局工傷行政確認案”頗受關注。余登瓊系福州開發(fā)區(qū)鉅聯(lián)鞋業(yè)有限公司職工。2012年9月29日下午,余登瓊打卡下班到附近超市買菜后,乘坐其兒子駕駛的無號牌二輪燃油助力車返回住所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余登瓊向福州市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福州市人社局認為余登瓊的受傷事故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guī)定,不予認定為工傷事故。余登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福州市晉安區(qū)法院一審審理認為,事發(fā)時余登瓊從工作場所下班返回住所的路線屬合理路線,其在下班回住所時順便買菜是其日常工作生活的必需要求,并不改變“上下班途中”的基本性質,其遭遇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時間、路線均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和范圍內。福州市人社局以余登瓊下班途中順便買菜不予認定為工傷,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以撤銷。一審宣判后,當事人沒有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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