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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是我國社會強制購買的保險,用人單位和個人,都被要求強制執(zhí)行和履行繳納義務。而社會保險的范圍內還包括了養(yǎng)老保險,在工作崗位上一般由單位代為支付購買,如果是農民或者個體也可以自行購買。但是養(yǎng)老保險由于購買性質不同,管理辦法也不一樣,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甘肅失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險辦法的相關內容。
甘肅省被征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險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被征地農民(含牧民,下同)合法權益,使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長期有保障,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被政府統一征收農民承包土地(含草原、草場,下同)的,適用本辦法。留有村集體機動用地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程序,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從村集體預留機動用地中(包括新開墾土地)給予調劑,調劑后使原有土地面積沒有減少的,暫不參加被征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險。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負責被征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險工作,建立被征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險跟蹤檢查和報告制度,并將這項工作列入目標責任考核,實行責任追究制,形成政府統一領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fā)展改革、國土資源、財政、農牧等部門各負其責,上下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征收土地時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征收土地面積占現有承包土地面積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應當參加養(yǎng)老保險。其中征收土地面積80%(不含80%)以上的視為完全失地農民(情況特殊的市州可以按照最低人均占有土地量確定),剩余土地交回村集體,轉為城鎮(zhèn)戶口,納入城鎮(zhèn)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實行統賬結合的養(yǎng)老保險模式;征收土地面積20%—80%的,視為部分失地農民,實行完全個人賬戶模式,與城鄉(xiāng)居民社會養(yǎng)老保險辦法相銜接。
第五條 征收土地面積20%以下的暫不納入,本辦法實施后再次征收土地的,可累計計算后執(zhí)行。征收土地面積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夠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愿選擇參加部分失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險。
第六條 被征地農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參加養(yǎng)老保險的費用由個人和政府共同承擔,其中,個人承擔40%,政府承擔60%。采取在征收土地時一次性躉繳的辦法繳清。
第七條 被征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險費政府承擔部分以土地出讓方式征用的各類用地,必須保證養(yǎng)老保險費用足額落實后,才能征用土地,可以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解決。對一時難以確定養(yǎng)老保險資金的,按照本辦法測算預留資金,待被征地農民參加養(yǎng)老保險后,據實結算。
第八條 被征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險費用政府承擔部分以行政劃撥方式征地的,按照項目隸屬關系,屬市(州)、縣(市、區(qū))所屬項目,由市(州)政府負責,采取市(州)、縣(市、區(qū))政府和項目建設單位分類承擔的辦法,納入征地總費用及項目概算,具體承擔比例和辦法由各市州政府確定;屬政府投資、公益性的國家和省列重大建設項目,由省級承擔70%,市(州)、縣(市、區(qū))政府承擔30%,市(州)、縣(市、區(qū))具體承擔比例由市(州)政府確定;其他項目被征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險費除個人承擔以外的部分,從項目概算中列支。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綜合上述,我們了解了甘肅失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險辦法的相關內容。由于很多農民對國家相關的政策知道不多,在購買養(yǎng)老保險方面的了解可能會有所欠缺,就會容易忽略原本屬于自己的權益。在這里,大家可以通過咨詢我們無憂保來了解更多關于養(yǎng)老保險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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