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要么提起一個月通知勞動者,要么支付一定的代通知金就可以馬上解除勞動合同。那么這個代通知金是怎么計算的呢?是不是單位想給多少都可以?請閱讀下文了解。
一、怎么計算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的工資標準是解除勞動合同時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法律依據(j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p>
工資計算基數(shù):根據(jù)《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辦法》(勞部發(fā)〔1994〕481號)之規(guī)定,代通知金的工資基數(shù)計算標準是指企業(yè)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依據(jù)該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yè)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yè)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勞動合同法簡化了工資的計算標準,規(guī)定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里的工資是指勞動者的應得工資,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的所謂“最低工資”或者“基本工資”作為工資計算基數(shù)是不對的。
二、裁員適用代通知金嗎?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只有在以下三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才可能支付“代通知金”: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jīng)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jīng)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裁員程序中并無支付“代通知金”的要求,用人單位無需支付“代通知金”。
綜上可知,代通知金的數(shù)額為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如果勞動者上月工資低于單位月平均工資的話,那么按照單位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如果你還想了解代通知金其他方面的知識,歡迎你到無憂保網(wǎng)站進行了解,或者咨詢無憂保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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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與賠償金能否兼得
代通知金的計算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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