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工傷保險早報:員工騎電動車上班途中遭遇車禍,不幸身故,事發(fā)后企業(yè)卻以死者所在部門的工作人員已離職,無法確認死者當天是否上班等為由,拒不承認是工傷。近日,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駁回了企業(yè)的訴訟請求,認定死者系工傷死亡,依法維護了工人的合法權益。
人社局認定因工死亡
2015年5月29日早上7時,男子伍平(化名)從中山市坦洲鎮(zhèn)的出租房騎電動自行車去珠海一家服裝公司上班,途經坦洲鎮(zhèn)界獅南路龍光海悅小區(qū)路口時,不慎與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發(fā)生碰撞后受傷,經醫(yī)院診斷為特重型顱腦損傷,治療幾天后搶救無效死亡。
2015年8月7日,中山交警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證明,由于不能確定哪方當事人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而導致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因此無法查清事故成因。
事發(fā)后不久,死者家屬一方面向交通事故發(fā)生地中山第一人民法院提交訴狀,要求肇事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司機周某予以賠償,另一方面則向工作單位所在的珠海香洲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肇事方周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香洲區(qū)人社局隨后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伍平上班途中遭遇車禍死亡系因工死亡。
企業(yè)要求撤銷認定
不過,涉事的珠海某服裝公司卻對此提出了異議,稱事故發(fā)生時負責管理伍平所在部門的工作人員已經離職,對于死者當天的工作安排情況無法核實,認為不是工傷,并將作出工傷認定的人社部門告上法庭,要求撤銷工傷認定。
法庭上,該服裝公司還表示,按照我國有關工傷認定的規(guī)定,員工上下班途中,只有當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才能認定為工傷,但該次事故中,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證明已經說明責任無法認定,在這種情況下,不能認定死者是工傷死亡。
對此,人社部門詳細回應了企業(yè)的質疑,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的規(guī)定,雖然交警未能確認死者在事故中的責任劃分,但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可以作為工傷認定的依據。該判決中,肇事方周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企業(yè)提出伍平所發(fā)生的交通事故不應認定為工傷,但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該主張。人社局據此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不過,服裝公司隨后又提出,盡管法院在民事判決中,判決肇事司機周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但并沒有直接對事故責任進行認定,人社部門據此認定工傷,混淆了道路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責任認定原則。
法院:人社部門認定事實清楚
交警在交通事故中未能劃分責任,那么員工上班途中死亡能否被認定工傷成為了案件焦點。該案經過一審、二審,法院均駁回了服裝公司的訴訟請求,維護了工人的合法權益。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表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當交警無法查清交通事故的成因時,不影響法院依法對案涉交通事故責任予以認定。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的判決,是死者伍平的法定繼承人與肇事司機周某、保險公司之間的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法院已對案涉的交通事故責任進行了認定,判決肇事司機周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該認定已明顯排除了伍平承擔“本人主要責任”,即死者在案涉交通事故承擔的責任是“非本人主要責任”,故人社部門根據調查的事實及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認定的相關事實,認定死者于2015年5月29日所受的特重型顱腦損傷致死為因工死亡正確。
法院同時表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明確規(guī)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但本案中,企業(yè)沒有提交伍平的傷亡不屬于工傷的證據。
法院還認為,人社部門在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制作了工傷認定決定書,并依法予以送達,符合法定程序,認定事實清楚,企業(yè)主張工傷認定程序違法,理據不足,不予支持。
無憂保采用專業(yè)的云+SaaS技術,推出“互聯網+個人社保”的個體社保產品。用戶只需要關注無憂保微信號,即可在線進行個人社保、公積金繳納咨詢等業(yè)務。
了解詳情請咨詢4001118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