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工傷保險早報:近日,山東省臨朐縣人民法院審結(jié)一起特殊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用人單位因少繳工傷保險費用,職工發(fā)生事故后,所得的傷殘補助金過低,結(jié)果被告上法庭。法院判決,職工的工傷待遇損失由用人單位承擔。
2001年6月1日,原告劉某某與被告臨朐縣某公司建立勞動關(guān)系,被派遣到青島某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9月20日,原告劉某某在青島某公司的L01箱區(qū)作業(yè)時,被重型集裝箱半掛車右后輪碾傷左足。2013年11月21日,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原告劉某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2014年9月25日,青島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原告劉某某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為五級。2014年10月13日,青島市社會保險事業(yè)局核準支付原告劉某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9484元。該傷殘補助金是由劉某某受傷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1638元x18個月計算所得。然而原告劉某某受傷前12個月實際平均工資是4914.59元。
那么職工在發(fā)生工傷事故后,得到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如何計算的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本案中劉某某因工致殘達五級傷殘,卻因用人單位未按其實際工資交納工傷保險費用,而沒有足額得到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此臨朐縣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決:被告臨朐縣某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原告劉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劉某某按照法律規(guī)定應得的一次傷殘補助金88462.62元(4914.59元x18個月),扣除青島市社會保險事業(yè)局根據(jù)已經(jīng)支付原告劉某某29484元(1638元x18個月),二者之差為58978.62元。上述差額部分58978.62元,因被告臨朐縣某公司少報繳費基數(shù)造成,應當由被告臨朐縣某公司補足。
判決生效后,被告在法院指定期限內(nèi)履行了賠償義務。
“本案雖是個案,而用人單位心存僥幸虛報、瞞報資料,少繳不繳工傷保險費卻是普遍存在現(xiàn)象,省下了一時的小錢,一旦發(fā)生了工傷事故,其后果不但要賠償巨額的工傷待遇損失,而且要面臨補繳保險費、滯納金和罰款的行政處罰。”本案承辦法官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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