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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警部門未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情況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能據此推定職工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而不予認定工傷。
[案情]
原告:蘇秀蘭,杜光峰(系蘇秀蘭之子)。
被告:聊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三人:山東鳳祥實業(yè)有限公司。
原告蘇秀蘭之夫杜芝臣與第三人山東鳳祥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鳳祥公司)存在勞動關系。2016年1月4日凌晨1時30分左右,杜芝臣騎電動車下班回家途中,由于雪后路面結冰不慎摔倒,回家后感到身體不適,于凌晨2點50分左右被送往醫(yī)院治療,后經搶救無效死亡。杜芝臣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交通警察部門未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2016年1月16日、1月20日,原告杜光峰及第三人鳳祥公司分別以杜芝臣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為由申請工傷認定。2016年2月5日,被告聊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聊城市人社局)作出聊人社工傷陽(2016) 50011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杜芝臣死亡不符合工傷認定范圍,屬于非因工死亡。原告不服該《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聊城市人民政府復議維持。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被告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法院審判]
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在對事故責任未經交警部門依法劃分的情況下,被告認為杜芝臣摔倒系其自己操作不當造成傷害,應由杜芝臣本人承擔事故責任。而原告及第三人均認為杜芝臣摔倒原因是雪后路面結冰,杜芝臣本人已經履行了注意義務,主張杜芝臣摔倒非本人主要責任。被告認為原告申請認定杜芝臣摔倒死亡為工傷,應由原告提交證據證明杜芝臣在事故中不負主要責任,并據此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該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實際上認定了杜芝臣在事故中承擔主要或者全部責任,應由被告提交證據予以證明,但被告提交的證據均不能證明杜芝臣在該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對被告所持主張,法院不予支持。綜上,被告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2項之規(guī)定,判決撤銷被告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宣判后,聊城市人社局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二審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杜芝臣在下班途中騎電動車摔倒致死,被上訴人因此提起工傷認定申請。雖然沒有交警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但上訴人也并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杜芝臣負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上訴人以被上訴人不能提供相應證據為由而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實際上等同于推定杜芝臣在交通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此種推定并沒有事實依據。據此,上訴人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屬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原審法院判決撤銷并無不當,應依法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61條第1項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評析]
本案涉及到職工發(fā)生單方交通事故后的工傷認定問題。所謂單方交通事故,是指不涉及第三方人員傷亡或財物損失的事故,伴隨著摩托車、電動車等交通工具進入千家萬戶,職工在上下班途中騎摩托車、電動車因雨雪天氣路面濕滑、大霧或者夜晚能見度低等原因,加之摩托車、電動車時速較快、穩(wěn)定性差等原因,發(fā)生單方交通事故的頻率也越來越高。此類單方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申請工傷認定的案件也開始逐漸增多。對于一般性質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會在分析事故原因基礎上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以作為事故各方當事人解決糾紛的依據。但由于單方交通事故一般不涉及第三方的利益糾紛,且該類事故數量多、涉及情形龐雜,實踐中交警部門并不出具單方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書。實際上,若不存在糾紛,此種情形下所作事故責任認定并無多大意義。但有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辦理工傷認定過程中,要求提供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來作為判斷職工是否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的依據,這對于居于弱勢地位的工傷認定申請者而言比較困難。本案的裁判要旨正是基于此背景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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