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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將繼續(xù)對北京市人社局發(fā)布的2016年十大勞動爭議典型案例中的競業(yè)限制、服務期協議、醫(yī)療期等常見的勞動爭議和一裁終局案件進行介紹,旨在通過以案說法的方式,預防和減少勞動爭議的發(fā)生。
【案例五】離職職工設立同類業(yè)務公司,違反競業(yè)限制義務
【案例】
蘭某于2012年9月1日入職某網絡公司,崗位為副總經理,負責數據分析工作。雙方簽訂3年期《勞動合同書》及《員工保密及競業(yè)限制合同》,并約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2年內,乙方不得自己開業(yè)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yè)務。期間,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其離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40%作為競業(yè)限制經濟補償金。……如果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應支付給甲方違約金,乙方每違約一次,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10萬元,違約金可以累加。如果甲方的損失超過違約金,乙方還應以甲方的損失額為準進行賠償……?!碧m某于2015年6月30日辭職后,公司向其支付了競業(yè)限制經濟補償金。但在辭職當日,蘭某即作為股東與另外兩人注冊成立了與該網絡公司從事同類業(yè)務的公司。當年9月,公司發(fā)現此事后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蘭某繼續(xù)履行競業(yè)限制義務、支付違約金10萬元及經濟損失50萬元。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
蘭某離職當日即設立同類業(yè)務公司的行為已構成違反競業(yè)限制協議,故應當向某網絡公司支付違約金并繼續(xù)履行競業(yè)限制協議。因某網絡公司未提供有力證據證明其因此產生的經濟損失,故對其要求支付經濟損失50萬元的請求不予支持。
【評析】
訂立競業(yè)限制協議需謹慎。
違約后除了支付違約金外還需繼續(xù)履行負有競業(yè)限制義務的勞動者應僅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用人單位雖有權要求上述勞動者遵守競業(yè)限制義務,但同時應在勞動者離職后按月支付競業(yè)限制經濟補償金。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yè)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履行了競業(yè)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者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未及時支付競業(yè)限制經濟補償金超過3個月,則勞動者有權要求解除該競業(yè)限制協議。如果用人單位認為無須負有競業(yè)限制義務的勞動者遵守競業(yè)限制義務,則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之時或之前及時告知勞動者。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義務,除了支付違約金外,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還需承擔賠償責任。此外,用人單位有權要求違反競業(yè)限制義務的勞動者繼續(xù)履行競業(yè)限制義務。
【案例六】簽署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后 勞動者另行主張權利未獲支持
【案例】
蔡某于2016年2月1日入職某公司,從事數據庫管理員工作,雙方訂立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2015年4月31日,公司與蔡某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經雙方協商一致于2015年5月31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向蔡某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至該日,并將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5萬元及未休年假和倒休折算1.3萬元,除該協議書中約定的上述款項外,蔡某不再另行要求公司給予補償、賠償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經濟給付等。該協議履行完畢后,蔡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該公司支付2014年的績效獎金2萬元。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
蔡某在簽署《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之前,已向該網絡公司提出過要求支付2014年的績效獎金,被該網絡公司以績效未達標為由予以拒絕,其后蔡某仍與該網絡公司訂立了《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因蔡某已在該協議中對自己的權利進行了處分,其另行要求支付2014年績效獎金的請求與該協議中的約定相違背,故對蔡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
【評析】
依法訂立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協議 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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