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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實用工中,由于現(xiàn)實情況千差萬別,如做廣播操摔成骨折能否算工傷、 單位組織旅游摔傷是否工傷、加班開會后失蹤算不算工傷、駕車途中被打致傷是否工傷……對一些特殊情形下的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往往爭議很大。本文就筆者近年來接觸到爭議比較大的工傷認定案件予以剖析。[1]
一、職工上、下班合理時間的認定
1、案情:2014年1月12日下午,葉某的母親坐父親駕駛的摩托車從家中出發(fā)準備到某煤礦上班,但在途中與一輛輕型普通貨車交會時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葉某母親、父親當場死亡的結果。2014年3月14日,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葉某父親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交通事故的對方當事人承擔次要責任,葉某母親無責任。本案中葉某父親由于承擔交通責任的主要責任,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六)規(guī)定,不能認定為工傷。但葉某母親無責任,可以申請工傷認定。2014年4月25日,葉某向工傷認定部門申請了工傷認定,工傷認定部門受理后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葉某的母親上班時間不合理,不屬于上下班途中的情形,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葉某于2014年7月11日收到該份《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委托筆者作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爭議焦點:葉某的母親是在第三人某煤礦從事綜合隊排矸工崗位。2014年1月12日,葉某母親上班的班次為晚班,上班時間為2014年1月12日19:00至13日07:00工傷葉某的母親于2014年1月12日15點15分許從家中出來,正常情況下到煤礦約16點30分,其在單位也有宿舍,離其上班時間19時還有2小時30分鐘,其在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是否認定為上班時間。
3、案件結果:一審法院認為,工傷認定部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行為,違背了《工傷保險條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立法本意。判決撤銷工傷認定部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判決工傷認定部門在二個月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一審判決后,工傷認定部門沒有上訴,并在兩個月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葉某母親的死亡為工傷。
4、法律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14]9號)第六條規(guī)定:“ 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職工上、下班合理路線的認定
1、主要案情:2014年10月10日8時15分許,胡某駕駛二輪摩托車(后座載有母親陳某)在省道秀里線吳山鄉(xiāng)吉州村路段與閩DB6019號重型半牽引車相碰,造成陳某搶救無效死亡、胡某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后經(jīng)工傷認定部門查實:1、2014年10月10日8時陳某、胡某下班情況屬實;2、胡某及母親陳某是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而死亡的;3、胡某及母親陳某上班的公司廠區(qū)內有安排職工宿舍且廠內有食堂。但由于胡某一家三人都是在公司上班,且職工宿舍內有安排廚房。為了節(jié)省伙食費的開支,一家人基本上是自已買菜、煮飯。
2、爭議焦點:用人單位廠區(qū)內有職工宿舍、食堂,職工下班時間后去購買日用品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工傷認定。
3、案件結果:工傷認定部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胡某的父親起訴到法院,一審未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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