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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一:大客戶經理被否認勞動關系案
【基本案情】
呂某稱其于2012年1月入職某科技公司,擔任中央大客戶經理,并于2012年4月離職。在職期間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未向其支付工資。公司則否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為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呂某提交了多封電子郵件,郵件中包含通訊錄、中央大客戶部銷售周報、業(yè)務費用報銷明細等內容。公司對電子郵件的真實性均不予認可,并表示郵件中涉及的人員也均非公司員工。為了解相關情況,承辦法官與呂某一同前往公司進行實地調查。到達公司時,前臺工作人員主動向呂某打招呼并稱“呂總”;呂某指認此工作人員即為郵件中涉及人員,該工作人員亦認可。法院又向工商行政部門調查核實公司的董事會及監(jiān)事會情況,查明:電子郵件中涉及的人員分別為公司經理、董事、監(jiān)事。
【法院認為】
某為證明其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提供了工作郵箱往來電子郵件等證據,而法院進行的實地調查以及向工商部門調取的證據,較為充分地佐證呂某的主張。公司雖對呂某提交的證據不予認可,但未提供相反證據予以反駁,且公司主張相關人員均非公司員工,與法院實地調查所核實到的事實及向工商部門調取的證據相矛盾。最終,法院采信了呂某的主張,確認呂某與公司在2012年1月至4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并判令公司向呂某支付工資、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法官點評】
本案因企業(yè)勞動管理不規(guī)范而引發(fā),案件中涉及的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問題是目前勞動爭議領域非常普遍的爭議。《勞動合同法》第十條明確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至遲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該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十分嚴重,不僅需要按照用人單位應當正常支付的工資標準向勞動者再行支付一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即可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關于二倍工資適用的時效問題,因增加的一倍工資屬于懲罰性賠償部分,不屬于勞動報酬,應當適用一年的時效,時效從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起向前計算一年,實際給付的二倍工資不超過十二個月。
典型案例二:公司合并被調崗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案
【基本案情】
王某在某軟件公司工作多年,擔任分公司副總經理。后由于該軟件公司與其他公司合并成立新公司,新公司成立后對中高層管理人員分管的內容進行了調整,當然對王某的分管工作也相應進行了調整,但其職務、工資組成及工作地點并未發(fā)生變化。但王某拒絕接受新的工作崗位安排,遂起訴要求軟件公司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
【法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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