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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是某廣播電視大學2010屆學前教育專業(yè)學生,2012年5月份到某幼兒園進行幼兒老師的實習活動。實習期間2012年5、6月份被告單位每月發(fā)放生活費700元,9月份以后每月發(fā)放生活補助費1200元。從2012年9月至2016年6月,張某與孫老師搭班帶大(1)班,張某教拼音、音樂等內容,其工作內容、工作要求、上下班時間與其他老師沒有任何區(qū)別。2016年6月20日7時10分許,張某在上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2014年5月30日,張某向射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但幼兒園拒不承認與張某存在勞動關系,導致工傷認定中止。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在履行勞動仲裁前置程序后,現特具狀至法院,要求依法確認原、被告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審理后認為:
張某在發(fā)生交通事故時為全日制在校學生,尚未畢業(yè),雙方對該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從人社局對張某就讀的某廣播電視大學相關人員調查情況看,該學校對學生的管理為前兩年為全日制學習,最后一年主要是到實習單位實習,因此,張某在誠民幼兒園的行為應視為完成學業(yè)的實踐行為,該行為不應認定為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行為。綜上,對張某要求確認其與幼兒園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請求不予支持。
評析:
全日制學生在單位實習不能認定為勞動關系,因此發(fā)生受傷事故也不能認定為工傷。但不能排除實習單位的民事責任,建議實習單位為實習生繳納商業(yè)險,既能保障實習生生命健康權,也能減輕單位的責任。
諾亞劉青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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