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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勞動者在正式的得到一份工作之前都會進入試用期,對于一個學生來說在畢業(yè)之前都會經歷一段實習的歲月,那么實習過程中如果受到了傷害屬于什么呢?
首先,在校實習生不是意義上的勞動者,所以不受《勞動法》的調整。
在校實習生的身份是學生,學生實習是為了熟練掌握某些技能和印證某些理論而在校外積累實踐經驗。而《勞動法》中的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取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自然人。
要適用《勞動法》其主體必須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而《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guī)定:“在校生勤工助學的,不視為就業(yè),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可見在校實習生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屬于勞動關系,在身份認定上,在校生并不是勞動者,自然不適用《勞動法》、《勞動》之調整。
其次,在校實習生受傷不能認定為工傷,不能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003年4月27日,國務院代替了原先的《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但《工傷保險條例》并沒有規(guī)定間受傷學生的權益追索保護的相關規(guī)定。于是,在校學生實習期間的權益保護問題處在“真空”狀態(tài)。
根據勞動關系的判斷標準,在校生與實習單位之間并未建立實質意義上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身份隸屬關系,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上和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其權利義務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保護。因此,在校生在實習工作中受傷的,不能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進而不能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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