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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工傷的話必須是在上班時間或者上下班的路上發(fā)生的事故才能算是工傷。那么交通事故無責任可以認定為工傷嗎?在法律上有沒有相關(guān)的規(guī)定呢?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才可認定為工傷的規(guī)定來衡量。這種情況下,職工只有在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中受傷才可以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或職工申報此類工傷時,應當提供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案情簡介
某機械廠職工鄧某駕駛該廠的貨車送貨至外地,在返回工廠的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鄧某身受重傷。交警部門經(jīng)調(diào)查,認定鄧某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不久,鄧某親屬到工傷保險行政部門申報工傷。
權(quán)威評析
在工作實踐中,我們常常會遇到這樣的困惑:交通事故中受傷職工負主要責任能否認定為工傷?對此,有人認為,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的規(guī)定認為,只有傷者不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才可以認定為工傷。筆者認為,這種認識有失公允。遇到職工就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的傷害申報工傷的,首先應區(qū)分事故是在什么情境下發(fā)生的,這是最關(guān)鍵的一條。具體有以下幾種情況需要分析。
第一,如果是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應當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才可認定為工傷的規(guī)定來衡量。這種情況下,職工只有在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中受傷才可以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或職工申報此類工傷時,應當提供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第二,如果該職工在單位從事駕駛員工作,在用人單位安排下駕駛單位的車輛執(zhí)行工作任務時,該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駕駛員受傷的,無論駕駛員本人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還是次要責任,都應當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的規(guī)定來衡量。這一情境下的工傷認定,適用無過錯補償原則,員工如因疏忽受傷,即使是違反企業(yè)的操作規(guī)程或行為,對負傷、致殘、死亡負有責任或過錯,都應當認定為工傷,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因此,本案例中的職工鄧某駕駛用人單位的車輛執(zhí)行用人單位交辦的工作任務,在此過程中發(fā)生了交通事故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
第三,如果職工不是駕駛員,但是在執(zhí)行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任務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無論該職工在事故中負主責還是次責,同樣應當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的規(guī)定,認定為工傷。
鑒于上述情況,在工傷認定過程中,除了職工上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要求非本人主要責任外,其他受傷情形不應當考慮受傷害職工的責任問題。實踐中應主要考慮的因素是: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guān)系;事故的發(fā)生是否與傷者工作職責或任務有關(guān),是否發(fā)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或工作崗位等。當然,也有例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規(guī)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p>
因此,以上三種情況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時職工有故意違法等行為的,無論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責還是非主責,均不能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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