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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當事人存在勞動爭議的,是需要先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的,如果對勞動仲裁結(jié)果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仲裁是需要舉證的。那么,在工傷認定中單位與職工存在爭議的由誰舉證?
在工傷認定中單位與職工存在爭議的由誰舉證
在工傷認定中,由于用人單位與職工的利益不同,不可避免地會存在爭議。比如,職工認為其受到傷害應當是工傷,單位卻可能不認為是工傷;個人認為是重傷的,單位卻可能認為只是輕傷等等。那么,在這些情況下,該由誰承擔舉證責任呢?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的規(guī)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jù)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jù)依法作出工但認定結(jié)論。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第2款的規(guī)定,職工或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而用人單位認為不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這里的舉證責任是指在工傷認定中,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或者親屬,對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是否為工傷發(fā)生爭議,用人單位對認為不是工傷的事實有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的責任。如果用人單位不能出示足夠的證據(jù)證明職工受到的傷害不是工傷,那么,用人單位的訴求就得不到法律支持。
在《工傷保險條例》中規(guī)定用人單位負有舉證責任,主要基于以下考慮:
(1)負傷職工與用人單位相比處于弱勢地位,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guī)的最基本的原則;
(2)負傷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是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區(qū)域,用人單位有條件和便利收集職工負傷證據(jù);
(3)用人單位有可能為逃避事故責任,而采取轉(zhuǎn)移現(xiàn)場,撕毀、銷毀相關文件材料等手段,使證據(jù)滅失。該條規(guī)定也不排斥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等工傷認定申請人也有收集證據(jù),向工傷認定機構(gòu)舉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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