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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在上下班途中要是發(fā)生了的話,此時除了可以要求獲得外,如果經(jīng)認定屬于工傷范圍的話,則還可以要求獲得。那么上下班的標準是怎樣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8月20日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根據(jù)《規(guī)定》,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fā)生事故的,亦可認定為工傷?!兑?guī)定》自今日起實施。
《規(guī)定》明確了特殊情況下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fā)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 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規(guī)定》還細化對“工作原因”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履行工作職責、是否受用人單位指派、是否與工作職責有關、是否基于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等因素; 對“工作時間”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屬于因工作所需的時間;對“工作場所”的認定則應當考慮是否屬于因工作涉及的區(qū)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qū)域。
對于“因工外出期間”的工傷認定,《規(guī)定》明確,“因工外出期間”屬于“工作時間”的一種特殊情形,應當從職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為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等方面綜合考慮。
《規(guī)定》第六條明確: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單位 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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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