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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殘疾有沒有精神損害撫恤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確定民事侵權(quán)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發(fā)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布日期:2001年03月08日第九條規(guī)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 規(guī)定:
85.侵害他人身體致其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的,應當賠償殘疾者生活補助費。
86.依照法醫(yī)學的鑒定標準,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分為十級。經(jīng)法醫(yī)鑒定為一級的,其生活補助費的賠償,按照當?shù)鼐用衿骄钯M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至十級的,以10%的比例依次遞減計算。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93.侵害人致人殘疾的,應當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jù)殘疾者疾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當?shù)鼐用衿骄钯M計算。經(jīng)法醫(yī)鑒定為一級的,自定殘之月起,賠償十年;>至十級的,以10%的比例依次遞減計算。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但最低不少于一年。 ”
依據(jù)上述兩個司法解釋,可看出在受害致殘的情況下,受害人可同時提出兩個請求,一是“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另一是“殘疾賠償金”,而后者就是“精神損害撫慰金”。
因此,不能簡單地說該法院的判決對不對。如果要回答“殘疾賠償金就是精神損害撫慰金嗎?”,回答應是肯定的,但當受害者如僅提出“精神損害撫慰金”訴求時,法院應提醒受害人別忘了“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的訴求。
適用范圍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確定民事侵權(quán)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精神損害賠償金適用于以下幾種情況:
一、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quán)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quán)、健康權(quán)、身體權(quán);
(二)姓名權(quán)、肖像權(quán)、名譽權(quán)、榮譽權(quán);
(三)人格尊嚴權(quán)、人身自由權(quán)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quán)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二、非法使被監(jiān)護人脫離監(jiān)護,導致親子關(guān)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guān)系遭受嚴重損害,監(jiān)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三、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quán)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法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四、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quán)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quán)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關(guān)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guī)定了,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條款,應當以公民的人身權(quán)益遭受侵犯為前提條件,還應當嚴格依法認定侵權(quán)行為是否“致人精神損害”以及是否“造成嚴重后果”。一般情形下,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綜合考慮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況,精神受損情況,日常生活、工作學習、家庭關(guān)系、社會評價受到影響的情況,并考量社會倫理道德、日常生活經(jīng)驗等因素,依法認定侵權(quán)行為是否致人精神損害以及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因侵權(quán)行為而死亡、殘疾(含精神殘疾)或者所受傷害經(jīng)有合法資質(zhì)的機構(gòu)鑒定為重傷或者診斷、鑒定為嚴重精神障礙的,應當認定侵權(quán)行為致人精神損害并且造成嚴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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