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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協(xié)人員發(fā)生事故責任由誰來承擔
依據工傷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借調員工時,如果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原單位承擔工作責任,但原單位和借調單位有協(xié)議的,按協(xié)議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管理條例》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yè)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二、借調員工要注意什么問題
用人單位在員工外借過程中應注意:
1、嚴格控制用工風險。用人單位實行員工外借,無形中增加了用工管理的難度,也增加了用工風險。因此,對于長期處借的員工,用人單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的盡量解除勞動合同,由借用單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這樣有利于規(guī)范和理順勞動關系,增強責任感和歸宿感。原勞動部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四條中規(guī)定,外借人員的社會保險費仍按規(guī)定由原單位和個人繼續(xù)繳納。《工傷保險條例》也規(guī)定,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這些規(guī)定,說明用人單位乃是勞動法律關系責任主體,特別是當借用單位發(fā)生破產、注銷等其它意外風險時,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由此帶來的一系列諸如繳納社會保險、支付經濟補償等責任。
2、簽訂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和三方借用協(xié)議?!秳趧雍贤ā芬?guī)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薄坝萌藛挝慌c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因此,用人單位在與外借員工簽訂或變更勞動合同時,應根據員工借用的實際情況,對勞動合同中工作地點、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繳納等內容進行告知和約定,并得到外借員工的同意。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借用關系的變化,應及時對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進行協(xié)商變更。上述案例,雖然開發(fā)公司、市政公司和吳某均按原約定履行,但借用協(xié)調到期后,卻沒有及時續(xù)簽,給勞資糾紛帶來一定的隱患。另外,還要完善三方借用協(xié)議。三方協(xié)議是借用關系成立的基本條件,其內容必須是三方真實意思表示。如上述案例中的借用協(xié)議只有市政公司和開發(fā)公司關于借用員工的相關約定,在實踐中還是應盡量避免。三方協(xié)議中應具備外借員工的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等基本條款,約定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由誰承擔以及承擔方式,明確各自責任,特別是涉及到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工傷賠償等,要明確責任主體和追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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