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工傷保險早報:案情簡介:
麥積區(qū)一家商品銷售公司的員工騎電動車下班回家途中,被一輛貨車撞傷,隨后被送往醫(yī)院治療。經檢查發(fā)現腿部骨折。該員工遂向公司提出支付工傷醫(yī)療費用的要求,但公司負責人認為,下班后發(fā)生的交通事故不是工傷,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于是該員工向麥積區(qū)人社局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經該局調查后轉報天水市人社局。天水市人社局做出該員工在交通事故中受傷系工傷的認定和受傷致殘程度為九級的認定。接到認定結果通知書后,商品銷售公司向該員工支付了工傷醫(yī)療等費用。
案件經過:
家住麥積區(qū)的趙女士于2016年8月應聘于該城區(qū)一家商品銷售公司,雙方簽有一年的勞動合同,該公司未為其繳納工傷保險。12月20日下午18時許,趙女士騎電動車下班回家途中,被一輛貨車撞倒,后趙女士被送往醫(yī)院治療。經檢查,趙女士腿部粉碎性骨折。公安交警部門認定貨車駕駛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趙女士無責任。撞人的貨車司機因家庭困難,支付了部分醫(yī)療費后,無力支付剩余費用。趙女士的住院費用沒了著落,于是她家人多次找到商品銷售公司負責人,要求承擔治療費用,雙方卻因此一直爭執(zhí)不下。無奈,趙女士向麥積區(qū)人社局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經該局調查后,轉報天水市人社局。2017年3月14日,天水市人社局做出該員工在交通事故中受傷系工傷的認定。后又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認定趙女士的傷殘等級為九級。接到《工傷認定通知書》和《勞動能力鑒定通知書》后,商品銷售公司第一時間向該員工支付了工傷醫(yī)療等費用。
案情分析:
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的規(guī)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渡輪、火車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趙女士是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受傷,應屬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商品公司沒有給趙女士參加工傷保險,所以趙女士的工傷醫(yī)療費用應由商品銷售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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