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工傷保險早報:近日永州市人社局受理了這樣起工傷認定案件:鄧某是某縣人民醫(yī)院的護士,下班后搭乘同事駕駛的電動摩托車一同前往同學家參加晚宴,中途因電動摩托車沒電了,二人遂一同步行前往,途中鄧某被一輛摩托車撞到受傷。
永州市人社局經(jīng)審查有關(guān)材料后,對此案作出了不予認定為工傷的決定,但鄧某家屬不服,已向復議機關(guān)提出了復議申請,目前該案正在復議審理當中。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可以認定為工傷。人們對上班途中的理解基本沒有爭議,都認為前往工作地的途中視為 上班途中,但對下班途中的理解尚存在一些分歧,一部分人認為下班前往第一目的地的途中視為下班途中,也有一部分人認為下班回家途中才視為下班途中,筆者傾向于后者。
201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正式施行,《規(guī)定》列舉了三種上下班途中的具體情形:在合理時間內(nèi)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時間內(nèi)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其中第種情形中對往返于工作地與居住地 的表述已經(jīng)非常明確,筆者認為居住地也就是家,其隱含意思即為下班回家途中才應視為下班途中,對于第種情形,筆者認為這種情形是專為上下班途中繞道而設置的,我們在上下班途中往往會遇到一些必須繞道的情形,繞道情形是否合理就看繞道是否是因客觀因素而繞道和因從事工作和生活所必須的活動而繞道,同時筆者還認為繞道是下班回家途中的特殊情形,繞道需以回家為最終目的地,沒有 回家這個最終目的地,就無所謂繞道,我們可以設想,如果去任何一個地方都可以為目的地,那么何來繞道一說呢?此外,2016年3月28日,人社部印發(fā)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guān)于執(zhí)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指出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nèi)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意見》為上下班途中做出了一個非常明確的定義。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鄧某在下班參加私人聚會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的情形不能認定為工傷。當然,此案目前正在復議審理當中,我們期待復議機關(guān)、行政審判機關(guān)對上下班途中做出更加明確、合理的解釋并做出公正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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