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工傷保險早報:[基本案情]
李某蓮是某紡織有限公司員工。2015年1月1日中午,李某駕駛輕便摩托車與兩名同事一道去公司,13時10分許,李某與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的吳某在一交叉路口相撞受傷。交警部門勘查認定,李某在這起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經(jīng)查,李某蓮平日駕駛輕便摩托車從家出發(fā)到達公司一般需30多分鐘時間,事發(fā)地點是李某蓮從家往公司的必經(jīng)之處,該處離公司尚有15分鐘車程,李某等3名同事當日工作時間是15時40分至23時40分,她們提前去公司是準備先到宿舍休息,然后再上班。
[處理情況]
2015年7月,李某蓮向所在地某縣人社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該縣人社部門認為,李某蓮從家出發(fā),如不出現(xiàn)意外,將比上班時間早2個多小時到達公司,且提前到達的直接目的是去宿舍休息,而不是上班,這不屬于認定工傷的合理時間。故此,縣人社部門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2015年9月,李某蓮向市人社局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縣人社局作出的決定。市人社局經(jīng)審理撤銷了縣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案例評析]
該案涉及工傷認定時怎樣界定合理時間的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guān)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對《工傷保險條例》關(guān)于認定工傷的上下班途中規(guī)定的合理時間 未劃定具體區(qū)域。現(xiàn)實中,因天氣、路況、交通、季節(jié)及勞動者使用的交通工具等情況的不同,對界定合理時間、合理路線很難制定統(tǒng)一的標準。在審理這一類型案件時,關(guān)鍵是要衡量是否合理,這就需要結(jié)合作息制度、當?shù)亓曀?、個人生活習慣、工作性質(zhì)、即時情況等因素去考量,對確定具有必須性或者應當性的,就應當認定為合理。
本案中,李某蓮等3人當日工作時間將持續(xù)到深夜。她們之所以提前去公司,是準備先到宿舍休息,養(yǎng)足精神后投入工作,過去她們也有這個習慣。單位提供了宿舍,員工工作前到宿舍休息兩個小時,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這一時間,理應是合理時間。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項、《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第項的規(guī)定,李某蓮申請工傷應予認定。另外,國務院制定《工傷保險條例》,其立法宗旨是為了保障因工作受傷職工傷有所醫(yī)、傷有所償,從這個層面考慮,也應盡量維護因工作目的受傷的職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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