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工傷保險早報:前不久,北京阜外醫(yī)院麻醉科醫(yī)師昌克勤在手術室里暈倒后醫(yī)治無效死亡,卻因死亡離發(fā)病時間超過48小時而無法被認定為工傷。死者的遭遇被媒體披露后引起廣泛關注,其實關于工傷認定問題這已不是第一次。
根據現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但實踐中,這一條款常常導致兩種現象:對于仍然存有一線生機的傷者,家屬可能為了索賠而在48小時內放棄治療;對于已經明顯沒有生存希望的傷者,用人單位可能為了避免經濟賠償而想方設法拖延治療。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毫無疑問,像這樣頻頻引發(fā)單位拼命救死人,家屬拼命埋活人等荒唐現象的法律法規(guī),肯定不是良法,更談不上為實現善治提供基礎和保障。只有回歸捍衛(wèi)職工權益、倡導尊重生命的立法本意,法律才不會和人性撞車,司法權威才不會與社會倫理死磕。
一方面,認定工傷的基本標準不應是死亡時間,而是導致死亡的原因是否和工作有關。只要職工的死亡與工作環(huán)境、勞動強度等存在相關性,不論搶救的時間有多久,都應該被認定為工傷,獲得應有的賠償。
另一方面,之所以出現48小時的規(guī)定,實際上是立法者擔心工傷認定的標準完全放開,會無限制擴張工傷賠償的范圍,從而增加用人單位以及工傷保險方面的壓力。但實際上,解決這一矛盾的關鍵不在于人為將48小時作為工傷認定的量化標尺,而應在死亡與工作因果關系的強弱程度上設置合理標準,從而使工傷認定在職工的權益保障與用人單位的賠償壓力之間達到平衡。
此外,關于工傷認定的標準具有很強的實踐性,不同類別、不同程度的工傷認定需要不斷調整和細化。因此,除了在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上,應明確將因果關系作為工傷認定的原則性標準外,最高人民法院還應通過頒布司法解釋、發(fā)布典型案例的方式,使工傷認定的標準在司法實踐中不斷豐富、立體、人性化,讓每一個勞動者真正感受到良法善治的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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