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工傷保險早報:陳某,男,42歲,是重慶市江津區(qū)某機械廠職工。2012年5月15日23時30分,陳某下夜班后騎自行車回家。約16日凌晨30分左右,陳某在回家途中突然受到狗撲咬,導致其所騎自行車翻倒,陳某受傷。后陳某向重慶市江津區(qū)人力社保局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江津區(qū)人力社保局受理申請后,立即進行了調(diào)查核實。經(jīng)過對申請材料進行分析,本案主要存在以下兩個疑點:一、陳某23時30分下班,零時30分摔傷,期間經(jīng)歷了一個小時,陳某家距離工作地點的路程有多遠?陳某在下班后是否先去過其他地方?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項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而陳某是在下班途中騎自行車被狗撲咬致傷,這種情況是否屬于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針對以上兩個疑問,江津區(qū)人力社保局首先到陳某所在公司進行了調(diào)查,有多位陳某的同事均證實陳某平時都是騎自行車上下夜班,且陳某家距離公司較遠。后經(jīng)過工作人員的實地走訪,陳某家距離工作場所的確有10公里左右的路程,騎自行車需要一個多小時的時間。那么陳某自己騎自行車被狗撲咬摔傷是否屬于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根據(jù)重慶市江津區(qū)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某在騎自行車回家途中突然收到狗撲咬,導致陳某所騎自行車翻倒,造成陳某受傷的交通事故;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十一九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六條,此事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當事人陳某無責任。江津區(qū)人力社保局認為,陳某是在下班后直接回家,并且交警部門出具了非陳某主要責任的認定結(jié)論,那么陳某的情形應當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故江津區(qū)人力社保局依法作出結(jié)論,認定陳某2012年5月16日受傷屬于因工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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