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工傷保險早報:還沒到下班時間,職工李某就離廠回家,沒想到途中遇車禍被撞傷;明明是下午5:30上班,職工郭某于下午3:00左右在路上出了車禍。事發(fā)后,勞動部門給李某和郭某認定了工傷,但是企業(yè)卻認為,一個屬于“擅自離崗早退”,另一個“上班時間太早、根本不是上班途中”,不服工傷認定并告到法院。那么,法院會不會認定工傷呢?提早下班遇車禍李某是蘇州A公司的門衛(wèi)保安員。去年12月16日晚上9點02分,李某在下班途中與汽車相撞,造成李某頭部受傷。事發(fā)后,李某的妻子于今年1月8日,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月9日,李某的傷情被認定為工傷??墒?,蘇州A公司不服勞動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提起行政復議,并告到法院。在法庭上,蘇州A公司說,按照該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和保安工作職責,保安在交接班的時候,接班人員必須和上一班的值班人員全面交接,進行巡查路線查看場區(qū),到了下班時間后,上一班的值班人員須在上下班記錄本上簽字確認后才能夠離廠下班。按照規(guī)定,李某本來應該在晚上9點鐘才能下班,然后在事發(fā)當天,李某下班前并沒有按照公司制度進行交接班,他在晚上8點50分就提早下班。當天李某是步行下班的,交警監(jiān)控錄像記錄到的事故時間是晚上9:02,而事故地點距離該單位的廠門大約有1.5公里,步行需要15分鐘,據(jù)此可以證實,李某當天確實是擅自早退。而且,在該單位的考勤記錄中,李某經(jīng)常擅自離崗和早退,曾多次作過檢討,給該單位造成重大損失。蘇州A公司分析說,如果當天李某正常下班,也就根本不會發(fā)生交通事故,而且,事發(fā)后單位出于人道主義,已經(jīng)為李某支付了醫(yī)藥費和經(jīng)濟援助費72500元,不應該再為職工的違紀行為買單,所以該公司請求法院撤銷勞動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法院審理后認定了李某的工傷。提早上班被撞傷郭某是蘇州B公司的職工。去年2月23日下午3:34,郭某騎電動車來到珠江路竹園路交界處附近,被一輛小汽車撞傷。郭某傷愈后,自己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今年1月12日,勞動部門認定郭某的傷情屬于工傷。蘇州B公司對此不服,提起行政復議,并告到法院。蘇州B公司對法官說,郭某的上班時間是下午5:30,而在事發(fā)當天,他于下午3點鐘左右就騎電動車出了家門,并出了車禍受傷。郭某騎電動車上班,是不需要花兩個小時的,這說明郭某當時根本就不屬于上班途中,很有可能是郭某在辦私事,所以蘇州B公司請求法院撤銷工傷認定。法院審理后,同樣給郭某認定了工傷。為啥會認定工傷法院為啥會給兩人認定工傷呢?承辦法官解釋說,《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項規(guī)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第一起案件中,無論是蘇州A公司,還是勞動部門和李某,對于“2006年12月16日晚上9:02李某在下班途中遭遇機動車事故而受到傷害”的事實都是認可的。顯然,李某的受傷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的規(guī)定,至于李某擅自早退,那屬于李某和蘇州A公司之間的企業(yè)內(nèi)部管理與被管理的問題。《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guān)行政法規(guī)中,并沒有“職工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就不能認定為工傷”的規(guī)定。所以,李某應該被認定為工傷。法官接著分析,《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第二款規(guī)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痹诘诙€案子中,蘇州B公司雖然主張郭某不屬于工傷,但該單位在限期舉證期限內(nèi)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郭某不是在上班途中。而現(xiàn)有證據(jù)可以證明,郭某受傷的地點,屬于他的工作單位和其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上,所以法院會為郭某認定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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