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工傷保險早報:[案情]甲系乙單位職工,雙方之間的書面勞動合同載明的合同期限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乙為甲繳納了該期間內的工傷保險費,并于2014年2月28日為乙辦理了停保手續(xù)。2013年12月20日甲在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并于當日住院進行治療,于2014年1月4日出院,2014年11月26日甲提出工傷認定申請,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甲上述受傷為工傷。2015年10月30日,X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評定甲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為十級。后甲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乙單位向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4875.63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15000元以及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25000元。乙單位辯稱因其已經為甲辦理的工傷保險,且甲的工傷發(fā)生在繳費期間,故其不應當支付一次工傷醫(yī)療補助金,該補助金應從社?;鹬兄Ц丁徖磉^程中,雙方共同向法院提交勞動關系終止確認書,確認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至2015年12月23日終止。
[評析]筆者認為:乙單位應當支付甲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备鶕鲜鲆?guī)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的前提,一是職工發(fā)生事故被認定為工傷,二是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三是用人單位為受傷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本案中,乙單位與甲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為2015年12月23日,乙單位為甲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時間也應是2015年12月,而乙單位僅為甲繳納工傷保險費至2014年3月,之后未再繳納工傷保險費。根據《X市工傷保險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為其連續(xù)繳費的職工在繳費期間發(fā)生工傷的,中斷繳費期間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規(guī)定支付?!贝艘?guī)定與《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精神相符,并無沖突,依法可以在本案中適用。故甲要求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費屬于中斷繳費期間發(fā)生的工傷保險待遇,不應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而應由用人單位支付。
買房,搖號,落戶,孩子入學都受社保影響,無憂保作為業(yè)界領先的個體社保自助繳納平臺推出全國社保代繳服務,保你社保不斷繳。
小編有話說:謝謝這么優(yōu)秀的你來看文章,有什么想對小編說的盡管來吧,大家的支持就是我們的動力,歡迎大家踴躍發(fā)表疑問,歡迎吐槽,社保生態(tài)圈群:248069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