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工傷保險早報:編輯同志:
我入職到一家公司時,約定的月工資為2200元,所有社會保險費用作為補貼直接發(fā)放給我,共計每月800元,公司不再承擔向有關部門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
近日,我與公司經(jīng)協(xié)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可對于應當按三年給予我3個月的離職經(jīng)濟補償金,公司表示只能以實發(fā)月工資2200元為基數(shù)計算。我認為應當按3000元發(fā)放,理由是根據(jù)《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第四條之規(guī)定,工資總額包含補貼,公司發(fā)放給我的社會保險補貼也屬于補貼,因此必須計入工資總額。
請問:我的觀點對嗎?
讀者:柳如萍
柳如萍讀者:
你不能要求將社會保險補貼計入工資總額,并以此計算離職經(jīng)濟補償金。
雖然《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第四條中已將“補貼”納入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且沒有對“補貼”具體范圍加以限定,但這并不等于所有的補貼都屬于工資,因為該規(guī)定第五條、第八條已經(jīng)補充說明“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薄敖蛸N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飪r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p>
與之對應,工資補貼包括生活費補貼和物價補貼,是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當?shù)匚飪r影響所采取的生活保障措施,其福利性顯而易見。而國家建立社會保險制度,是為了保障勞動者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yè)、生育等情況下能夠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zhì)幫助,是個人風險的社會化分擔,具有公益性、社會共濟性,本質(zhì)上是屬于社會保障,不屬于生活費補貼和物價補貼。正因為如此,社保補貼不能作為經(jīng)濟補償金的繳納基數(shù)。
值得一提的是,《社會保險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三條,已經(jīng)將向有關部門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或一方的法定義務和強制義務,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能以約定方式,把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直接發(fā)放給勞動者。
你與公司之間的相關約定,是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的違反,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當屬無效。本法第八十六條指出:“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顏梅生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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