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工傷保險早報:2016年2月14日,30歲的張帆在北京搜狗寵物有限公司寵物飼養(yǎng)場內自縊身亡。張帆的家人將搜狗寵物有限公司起訴至法院,索賠喪葬費5萬元和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2萬元。
11月29日獲悉,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判決,支持員工家屬的部分訴求。
案發(fā):發(fā)現(xiàn)員工在宿舍自殺公司老板打電話報警
2016年2月14日晚上22時許,北京搜狗寵物有限公司的老板丁某給住在公司的員工張帆打電話,可是電話一直沒有人接聽。丁某因有事趕到公司張帆住的宿舍時,發(fā)現(xiàn)張帆已經上吊自殺。
見此情景,丁某趕緊打電話報警。
張帆去世時不到30歲,是個圓臉的年輕人,面相忠厚。丁某說,他當日發(fā)現(xiàn)張帆時,張帆的身體已經涼了。丁某幾次想把他從繩子上抱下來,都沒有成功。
派出所當天的筆錄顯示:丁某向警方表示,張帆在丁某經營的寵物公司擔任飼養(yǎng)員,工作了三年時間,一直住在公司提供的宿舍里。期間,丁某發(fā)現(xiàn)張帆比較內向,不擅溝通,也很少與自己的家人聯(lián)絡,甚至連過年也不回家。
“因為我經營的寵物公司不景氣,出事前,他又該聯(lián)系新的工作了?!倍∧痴f。
張帆的母親張云說,張帆的父親在1998年去世,張帆于2009年從內蒙古老家離家出走。這么多年來,她一直在尋找兒子的下落,但一直沒有消息。
“2016年2月24日,北京警方將張帆的情況通知了當?shù)鼐?,我才得知兒子去了北京,而且已經自殺?!睆堅普f。
家屬:
老板稱員工離職不實
公司應當給予其賠償
張云說,她為兒子辦理喪葬事宜,一共花費4萬余元。她認為,張帆是搜狗寵物公司的員工,又是在公司宿舍自殺的,公司老板應該對她進行賠償。
在庭審中,丁某改變了警方筆錄里的陳述。
丁某辯稱,張帆不是自己公司的員工。由于公司經營不景氣,2015年年底張帆就已經離職了。2015年11月,張帆到申通快遞工作,又在試用期內離職,所以,快遞公司沒有與他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張帆的出勤表顯示,他在申通快遞公司干到了2016年1月26日。
“他離開申通快遞公司以后沒有地方住,就又到我這里。他愿意來我這里住,我也同意他來住,但這只是借住。他在居住期間,我還借給他300元錢。”丁某說。
丁某還說,他的寵物公司經營困難,張帆去世前,公司附近已經是一片荒地,沒活兒可做。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是不會再次聘用員工的。因此,張帆在公司宿舍居住時直到出事前,也沒有從公司拿過一分錢工資。
2016年2月14日是大年初七,丁某說,他先給借住的張帆打電話,但一直沒有人接聽。他感覺不好,就趕到狗舍管理人的宿舍,沒想到張帆出事了!
為了證明自己的觀點,丁某向法庭提交了張帆在申通快遞同事王某的證言。該證言證明丁某與王某進行了電話溝通,王某說張帆確實在申通工作過,但沒干到年底就離職了。張帆的繼父在其去世后到申通快遞公司拿走了他的工資。
對丁某的說法,張帆的母親張云并不認可。
張云認為,張帆離開申通快遞公司以后又回到了丁某的公司工作。因此,張帆與丁某經營的寵物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法官在審理時發(fā)現(xiàn),張云和北京申通快遞服務有限公司通州營業(yè)部簽訂了一份協(xié)議書。協(xié)議內容為:張云與申通快遞公司通州營業(yè)部就張帆死亡賠償一事達成協(xié)議,申通快遞出于人道主義援助張帆家人1.5萬元。雙方沒有任何法律糾紛。
法院:
未為員工繳納社保
單位承擔補償責任
法院認為,當事人應當就其主張的事實舉證證明。因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根據(jù)查明的事實,搜狗寵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某認可張帆是其職工。丁某認為張帆與他經營的公司已經解除勞動關系,但沒有提供任何證據(jù)予以證實,綜合考慮張帆在公司宿舍被發(fā)現(xiàn)去世的事實,法院認定張帆去世時與搜狗寵物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在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前提下,搜狗寵物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證據(jù)證明張帆的入職時間、月工資情況。因此,法院采信張帆母親提出的張帆于2012年1月1日入職搜狗寵物公司處工作,于2015年底離職,后于2016年1月26日再次入職搜狗寵物公司處工作,月工資為2000元的主張。
根據(jù)《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參加基本養(yǎng)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搜狗寵物公司在與張帆存在勞動關系的情況下,沒有為其繳納養(yǎng)老保險,應當承擔支付張帆遺屬喪葬補助金的義務。同時,因搜狗寵物有限公司沒有與張帆簽訂勞動合同,法院還支持了張云提出的寵物公司應向張帆給付雙倍工資差額的訴求。
律師說法:
自殺不屬于工傷
員工親屬可獲補償
北京律師趙金濤介紹,在本案中有一個關鍵的證據(jù),那就是丁某在公安機關的筆錄。
寵物公司的經營者丁某報警時曾表示張帆是公司員工,住在宿舍里。雖然在庭審時,他解釋張帆已經離職,但是沒有向法庭提供證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三條規(guī)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币虼耍瑢τ趧趧雨P系的解除采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由用人單位對勞動關系的解除承擔舉證責任。
但是,在本案中,寵物公司無任何證據(jù)證明雙方勞動關系已經解除,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由此,法院認定雙方勞動關系并未解除,雙方依然存在勞動關系。
那么,員工在宿舍自殺身亡,能夠認定為工傷嗎?
趙律師介紹說,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職工自殺、自殘的,不能認定為工傷。因此,張帆之死不屬于工傷。
用人單位對張帆的親屬應該進行賠償或者補償嗎?
趙律師告訴,依據(jù)《勞動保險條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guī)定,參加基本養(yǎng)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因此,在勞動者非因工死亡時,一般情況下是由社保支付喪葬補助費和撫恤金。
而在本案中,因丁某所經營的寵物公司雇用張帆以后,沒有給張帆繳納社會保險,導致張帆親屬無法領取補助。因此,寵物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即由公司承擔支付喪葬補助金和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的責任。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通州法院依據(jù)北京市相關規(guī)定,判決支持了張帆的母親提出的5000元的喪葬補助金請求??墒?,由于張帆的母親未就撫恤金起訴,根據(jù)不訴不理的原則,法院不會主動要求公司支付相應的撫恤金。
對于申通快遞公司通州營業(yè)部支付張帆家屬的1.5萬元,趙律師說,從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看,該筆款項是出于“人道主義援助”支付的援助資金,而不是喪葬補助金。在這種情況下,寵物公司就需支付相應的喪葬補助等賠償費用。
本報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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