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工傷保險早報:編輯同志:
15歲的小琴初中畢業(yè)后隨父母從農(nóng)村來到城市打工。為方便找工作,父母給小琴辦了一張假身份證,將年齡更改為17歲。小琴拿著假身份證去面試,很快被一家公司錄用。
不料,2個月后小琴在工作時受傷,經(jīng)鑒定構成十級傷殘。由于勞動部門查明小琴系童工,故未給予工傷認定。
因此,小琴的父母向公司索賠,要求公司按照非法用工的標準賠償治療期間的生活費、一次性賠償金等10萬余元。
公司辯稱,由于小琴當時隱瞞年齡提供假身份信息,才導致公司誤認為小琴符合用工條件,公司并沒有非法用工的主觀故意,因此不應當按照非法用工來賠償。
請問,該公司的辯解是否成立?
讀者:張之梅
張之梅讀者:
《禁止使用童工規(guī)定》第2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屬于使用童工,屬于非法用工的范圍。第4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對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錄用?!?/p>
由此可見,法律對用人單位核實擬招錄員工的身份信息具有較高要求,如若存在疑問,應當去公安部門查詢。
《工傷保險條例》第66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p>
本案中,小琴實際上未滿16周歲,屬于童工。雖然小琴提供了假的身份證,但不能因此就免除公司核查不嚴的過錯責任,法律也沒有規(guī)定只有用人單位故意招用童工的,才構成非法用工。所以,該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非法用工責任,即應給予小琴不低于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一次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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