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工傷保險早報:案情簡介:最近,稅務人員在對某勞務公司進行納稅檢查時發(fā)現,該公司2013年11月從用工單位收到款項100萬元,其中含應支付給勞務用工人員的工資70萬元,代為繳納的“三險一金”10萬元。但該公司當月并未實際支付工資也未上繳社會保險,而是將上述應付未付的款項掛在其他應付款,然后按實際收取的管理費20萬元繳納了營業(yè)稅及附加。稅務機關要求其按照實際收到的100萬元補繳了營業(yè)稅及附加,并加收滯納金且給予罰款。
稅務分析: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yè)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的規(guī)定,勞務公司接受用工單位的委托,為其安排勞動力,凡用工單位將其應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統(tǒng)一交給勞務公司代為發(fā)放或辦理的,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營業(yè)額。因此,勞務公司并未實際支付工資也未上繳保險,應按照收入全額繳納營業(yè)稅。
稅務機關提醒:營業(yè)稅的計稅依據依差額進行納稅時,必須憑從其他單位或個人取得的完整、合法有效憑證,方可在計算營業(yè)額時扣除所支付的費用;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合法有效憑證”是指:對支付給我國境內的單位或個人,且上述單位或個人提供的行為發(fā)生屬于營業(yè)稅或增值稅征稅范圍的,以其開具的發(fā)票為合法有效憑證。對支付給我國境內的行政事業(yè)單位,且上述單位收取的屬于國家或省級財稅部門列入不征收營業(yè)稅名單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以其所開具的財政收據為合法有效憑證。對支付給我國境外的單位或個人的購貨款,以上述單位或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納稅人另外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對支付給我國境外的單位或個人的非購貨款,以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售付匯憑證為合法有效憑證。經國家稅務總局或省地方稅務局確認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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