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nèi)容分類】 工傷保險
【分類細目】 基本制度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單位】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頒布日期】 2003.09.23
【實施日期】 2004.01.01
【失效日期】
【失效說明】
【標題】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發(fā)文號】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9號
【主題詞】 勞動 工傷保險 辦法 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9號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已于2003年9月18日經(jīng)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5次部務(wù)會議通過,現(xiàn)予頒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鄭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第六條 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yè)病造成死亡的,按賠償基數(shù)的1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
標簽: 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