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社保:認定工傷后職工應積極接受勞動能力鑒定 被認定為工傷后,職工應該積極接受勞動能力鑒定。若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將依法被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是記者日前從市社保服務中心了解到的消息。
趙某是威海市某公司的職工。去年10月,趙某在工作中不慎受傷,后經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認定為工傷。今年3月,用人單位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經辦機構則在4月5日正式通知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參加全市組織的勞動能力現場鑒定。然而,趙某卻以暈車、路程遠、沒時間等各種理由,拒絕參加現場鑒定。
“他(趙某)拒絕參加現場鑒定,屬于不按照要求配合勞動能力鑒定的行為,依法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按照《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如實提供鑒定需要的材料,遵守勞動能力鑒定相關規(guī)定,按照要求配合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工傷職工一定要積極參加勞動能力鑒定?!痹撠撠熑颂嵝颜f,按照規(guī)定,若“工傷職工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現場鑒定的”,“拒不參加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安排的檢查和診斷的”等情形的,當次鑒定終止。其工傷保險待遇,也將依法停止享受。
政策解讀
什么是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yè)病,導致本人勞動與生活能力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由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根據職工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用人單位的申請,組織勞動能力鑒定專家,根據工傷保險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和《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等級》國家標準,運用醫(yī)學科技方法和手段,對工傷職工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進行技術性等級鑒定的一種制度。姜新
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須擔責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鑒定結論、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的規(guī)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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