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涇縣法院受理了某電力公司訴涇縣工傷保險中心工傷保險待遇核定一案,經(jīng)審理后判決撤銷涇縣工傷保險中心采用補差原則扣除第三人賠償?shù)?18877元的行政行為,在判決生效后15日內(nèi)對王某的工亡保險待遇重新予以核算。
2012年11月,某電力公司員工王某受公司指派,乘坐衛(wèi)某駕駛的車協(xié)助運輸貨物至安徽定遠,途中與馬某駕駛的車輛相撞,王某當場死亡。經(jīng)交警認定,衛(wèi)某和馬某負事故同等責任,王某無責任。
王某的被撫養(yǎng)人為其母親一人,電力公司和王某的母親簽署協(xié)議,賠償73萬元,賠償協(xié)議簽署后,王某的工傷事故理賠由電力公司負責,所得的工傷保險基金款項歸電力公司所有。隨后,該電力公司向涇縣工傷保險中心提出工傷待遇項目申請。
2013年3月,定遠縣法院判決第三人賠償王某的母親418877元。2014年10月,涇縣工傷保險中心核定王某的工亡待遇為: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共469900.8元,在工亡事故有第三方責任人時采取補差原則,扣除第三方責任人賠償?shù)?18877元,核定支付王某實際工亡補助金為51023.8元。電力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工亡保險待遇請求權和第三人侵權賠償請求權是兩種相互獨立的請求權,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最高法《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八條第三款:“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qū)е鹿?a href="http://www.kcuv.cn/shebaozhengce/1219044/">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jīng)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睕芸h工傷保險中心根據(jù)安徽省高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采取補差原則作出的工亡職工王某工亡待遇情況的核定,與最高法的上述司法解釋不符,不再參照適用,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