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于2011年12月16日開庭,法院當庭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原告不服判決,于近日上訴。這個折騰了近一年的案子,到底會走向何方?
索賠40萬元
小徐和老婆小王都是從湖南來海寧打工的,他們有個7歲的兒子,還有個2歲的女兒。
2011年3月16日上午10點40分,小徐開電瓶車到信用社支取工資卡里的存款,途中不幸與一輛轎車發(fā)生碰撞,后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11年3月23日死亡。
小徐一走,兩個不到10歲的孩子沒有了爸爸。小王堅持認為,正因為公司把工資發(fā)到了銀行卡上,而不是直接發(fā)給小徐,才讓小徐外出去銀行取工資,最后發(fā)生了車禍,小徐的意外應該屬于工傷。
小王要求認定小徐的死是工傷,要求公司賠償工傷損失40余萬元。然而海寧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為小徐的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相關(guān)規(guī)定,對其不予認定工傷。隨后,小王又到嘉興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求行政復議,得到了同樣的結(jié)果。
小王最后把小徐的公司和海寧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都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銷原本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重新作出認定小徐死亡為工傷的決定。去年12月16日,海寧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了小王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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