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極易引發(fā)群體事件的工傷認定案,在湖北潛江法院行政審判庭法官的協(xié)調(diào)下,終于得以和解,原告撤回了起訴。
2011年3月,原告潛江某公司職工倪勇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因住院治療一事與公司發(fā)生糾紛。后倪勇經(jīng)潛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該公司不服,向潛江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被告潛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撤銷對倪勇的工傷認定。
了解該情況后,主審法官多次深入原告公司,分別與公司主要負責(zé)人進行溝通。同時和職工面對面,耐心細致地做勸解、說服工作,穩(wěn)定他們的情緒。通過曉之以法,動之以情的思想工作,原告最終也改變了自己的觀點,依照工傷標準賠償了傷者倪勇5萬元,并主動撤回了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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