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特殊情況誰來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呢?如員工受工傷后,其所在單位被其他單位合并了,其工傷保險責任該由誰來承擔?員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其工傷保險責任又由誰承擔?
勞務工小吳提問:
員工受工傷后,其所在單位被其他單位合并了,其工傷保險責任如何承擔?員工所在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jīng)營,使用勞動者的承包方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由誰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員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其工傷保險責任如何承擔?
勞動保障部門答復:
視不同情況而定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企業(yè)破產(chǎn)、解散和其他原因終止而清產(chǎn)核資或者拍賣、變賣財產(chǎn)的,在破產(chǎn)清算時按工資同等順序優(yōu)先撥付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清償欠繳的工傷保險費及其利息和滯納金。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jīng)營,使用勞動者的承包方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由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發(fā)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非法承包建筑工程發(fā)生工傷事故,勞動者的工傷待遇應當由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擔,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費后有權向發(fā)包方追償。員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總結: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員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單位與借調單位可約定補償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