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被認定為工傷的情況 《工傷保險條例》在2010年12月20日被《國務院關于修改該的決定》修改。該修改決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實施。修改前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6項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第十六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二)醉酒導致傷亡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新修改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6項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受傷的;第十六條規(guī)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從修改內容可以看出,新的《工傷保險條例》擴大了上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可以認定為工傷的范圍,并且縮小了不可認定為工傷的范圍。
相對于民事?lián)p害賠償而言,工傷保險具有特殊的優(yōu)點:工傷保險實行用人單位無過錯責任,并且不考慮勞動者是否有過錯,主要發(fā)生工傷,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就應給予全額賠償。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的,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例如職工因工出差遇到交通事故,工傷職工雖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對交通肇事負有責任的第三人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