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9月28日第二次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29日獲表決通過,將從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新增了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有關內容:即使用人單位未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若遭遇工傷,仍可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之后向用人單位追償。據介紹,增加該條款,是為了保障工傷職工及時獲得工傷待遇。
新增的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若發(fā)生工傷事故,即使用人單位沒有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也應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若用人單位不支付,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提出先行支付的申請,經審核符合規(guī)定的,可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項目中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之后,先行支付的部分應由用人單位償還,若不償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依法向用人單位追償。
該《條例》將從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該日期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職工,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按該條例執(zhí)行,若已完成工傷認定,其2012年1月1日后發(fā)生的工傷保險待遇,仍要依照該《條例》規(guī)定執(zhí)行。
《條例》還對工傷認定的范圍進行了調整,首次將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事故傷害,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納入工傷認定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