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時,保險條款冗長,投保人常常是匆匆看過一眼便簽了字,而到理賠時,卻發(fā)現(xiàn)保險公司早早做了大量的"免責聲明"。近日,海寧法院審結一起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案。原告海寧某中學在校學生吳某因投保期間發(fā)生保險事故,依據(jù)保險合同要求保險公司理賠卻遭拒絕。無奈之下,吳某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海寧某保險公司在金額約定范圍內(nèi)立即賠償其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1萬元、意外和疾病住院津貼10800元、意外傷害殘疾4萬元,共計60800元。
據(jù)法院審理查明,去年9月1日,海寧某保險公司委托海寧某學校各年級班主任為在校學生辦理為期一年的相關保險業(yè)務,并代發(fā)"保險投保確認書",由家長或?qū)W生簽字后收回。吳某自愿參與了此次保險業(yè)務的辦理,并上繳保險費80元。今年4月21日,吳某在學校內(nèi)課余時間與同學相互嬉戲引發(fā)爭執(zhí),被打傷后行脾切除手術,構成六級傷殘。
在庭審中,被告認為,其所提供的投保確認書中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規(guī)定,只有造成七級及以上的肢體傷殘才能賠償,故原告的傷不屬于賠償范圍。原告認為保險公司并沒有向投保人解釋有關保險條款,投保確認書及被保險人聲明是保險公司單方設置格式條款,故為無效。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提供的投保確認書為格式條款,在訂立合同時并未與對方協(xié)商,因本案所涉及的保險業(yè)務為學校教師代辦,教師并未明確告知投保人相關免責條款,因此對投保學生顯失公平。此外,被告在確認書"賠付表"中擬定的賠付范圍,把大量的意外傷害風險轉(zhuǎn)嫁給投保學生自己承擔,該條款不符合保險的本意,顯失公平?!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據(jù)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1萬元,住院安心健康保險1958元,意外傷害保險16954元;駁回原告其余訴訟請求。
目前,本案正在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二次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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