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傷條例實施前病亡
根據(jù)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修訂后的新版《工傷保險條例》將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
本報訊記者高燕郭玉旗在吉林省某木業(yè)有限公司干了十多年。2010年12月27日,郭玉旗在公司上班時突發(fā)心肌梗塞,沒有搶救過來。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郭玉旗被認定屬于工亡。然而,在核定補助金標準的問題上,雙方產(chǎn)生了分歧。由于新《工傷保險條例》是2011年1月1日實施,而郭玉旗死亡的時間是2010年12月,社保中心認為應按照舊辦法核定,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共計93960元。郭玉旗的妻子李桂華則認為,應該按照新條例標準計算工亡待遇。由于社保部門堅持拒絕適用新標準,事情鬧到了法院。
庭審期間,雙方并沒有太多爭辯,社保部門一改之前的決定,明確表示,在一個月內(nèi)按照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標準核定郭玉旗的工傷待遇。一個月之后,李桂華拿到了38萬元的工亡保險待遇,如果按照舊標準,她只能得到一次性工亡補助金83520元,不同的標準相差了將近30萬元。
-律師提醒
新舊條例賠償標準差異大
代理該案的張士謙律師和王勝利律師提醒說,如果工傷職工是在2011年1月1日之前受傷,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就要依照新的標準來執(zhí)行。新舊標準的差距在工亡待遇上最明顯,按照舊規(guī)定,工亡職工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是“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而新標準則提高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工傷職工或工亡職工的家屬有權要求按照新標準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