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4日,江蘇省南京市某旅行社承接了一單華東五日游業(yè)務,但由于導游人手不夠,旅行社臨時聘用林梅(化名)為該旅游團導游。時年30歲的林梅11月1日帶團出行。
怎知天有不測風云,就在次日林梅帶團前往無錫旅游的途中,不幸發(fā)生交通事故,林梅在被送往醫(yī)院搶救的途中死亡。
處理完林梅的后事后,林梅的家人便去找旅行社交涉,然而令他們想像不到的是,旅行社卻不承認與林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也不承認林梅的死亡性質屬因工死亡,更不愿承擔賠償責任。經(jīng)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林梅與旅行社的勞動關系得到確認。
其后,林梅家人狀告交通事故肇事方提起索賠一案在南京市某法院審結,林梅家人共獲548601.8元的各項損失賠償。判決生效后,原告通過申請法院執(zhí)行拿到了賠償款。
2009年2月11日,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通過對林梅死亡事故的審慎調查,最終作出林梅屬因工死亡的工傷認定。
于是,林梅家人將旅行社告上南京市鼓樓區(qū)法院,要求旅行社支付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傷補助金及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等工傷保險待遇。因被告旅行社未向社保機構為林梅投保工傷保險,故原告要求旅行社按照不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標準向林梅家人支付因工死亡應享受的保險待遇共41536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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