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對《工傷保險條例》作出修改,其中包括:擴大工傷保險適用范圍,上下班途中遇非主責交通事故將認定為工傷,同時將提高一次性工亡和傷殘補助金標準。雖然這些意見還需進一步修改后才能由國務院公布施行,但是其中的變化立刻引起廣泛關注。
打開“死結”回應期許
國務院對《工傷保險條例》的修改中,最引人注目的一條就是,“上下班途中的事故” 不再僅僅是“機動車”事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也應當認定為工傷。
“自《工傷保險條例》頒布以來,'機動車'的概念是許多案件的'死結'。”山東沃德律師事務所律師侯繼標告訴經(jīng)濟導報記者,工傷認定部門通常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定義,認定所謂的“機動車”指的就是汽車。
然而近年來,每年由電瓶車造成的交通事故約占整個交通事故總量的60% ,如果電瓶車不算,對很多人不公平。
他認為,新規(guī)較好地回應了人們對《工傷保險條例》 的種種期待,對于切實解決工傷難題很有幫助。比如說,對于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也應當認定為工傷,“把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范圍做了比較大的擴大,這對于保障職工上下班途中的安全是很有益的。”
不過,侯繼標強調(diào),只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才可被認定為工傷。也就是說,如果職工騎電瓶車、自行車闖紅燈出了車禍,或者自己不小心騎到了馬路牙子上摔傷,那就不算工傷。
“顛覆性”改變
去年7月,國務院法制辦曾公布了工傷保險條例草案,并公開征求意見,草案刪去了現(xiàn)行條例中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應認定為工傷的規(guī)定。
法制辦對此解釋稱,因為2006年《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實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職工可以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上得到補償,如果再認定為工傷,那就得到了雙重賠償,不合理。
法制辦還解釋稱,由于將機動車事故傷害納入工傷保險范圍而未將非機動車事故納入范圍的規(guī)定,因為公平性而要求修改的呼聲非常強烈。在實踐中,對如何確定“上下班途中”爭議繁多、操作難度大。
該征求意見稿修改公布后立即引來很大爭議,受到了廣泛的質(zhì)疑。當天,門戶網(wǎng)站上就出現(xiàn)萬余條跟帖,對這個“縮小工傷認定范圍”的修改表示反對。最終一年多后,這一條發(fā)生了“顛覆性”的改變:不但“機動車事故傷害” 得以保留,“非機動車傷害”也被加進去。
山東師范大學歷史文化與社會發(fā)展學院副教授袁書華認為,這一大改動,體現(xiàn)了對勞動者更多的保護和關心。
“原來的刪除理由太牽強。”袁書華認為,上下班本身是工作的延伸,雖然不等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但目的是為了工作,發(fā)生了事故應認定為工傷。
侯繼標認為,交強險賠付和工傷待遇,兩者都是工傷職工應該享受到的,不過分。“交強險是對職工生命、健康、財產(chǎn)造成的損害作出了民事賠償,屬于民法調(diào)整的范疇;職工受工傷后,影響了上班,沒有了收入、津貼等福利,也應該享受工傷待遇,這是勞動法調(diào)整的范疇。可以說兩者并行不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