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工人劉某受工傷,要求公司支付傷殘待遇,但他不配合勞動能力鑒定,于是公司拒絕為其支付工傷待遇。那么,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不是必須經(jīng)過勞動能力鑒定呢?
劉某是蒼山縣某建材公司裝車車間的一名工人。2009年2月12日,劉某在裝車時不慎摔倒,造成腰椎骨折,隨后被送往當(dāng)?shù)蒯t(yī)院治療,醫(yī)藥費(fèi)全部由單位承擔(dān)。病情穩(wěn)定后,劉某要求單位支付其5萬元的傷殘待遇,否則拒絕出院。單位要求劉某到當(dāng)?shù)貏趧幽芰﹁b定委員會鑒定傷殘等級,但劉某不配合,致使勞動能力鑒定沒法順利進(jìn)行,故單位拒絕了劉某的要求。劉某遂向當(dāng)?shù)貏趧訝幾h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單位支付5萬元的傷殘待遇。
勞動能力鑒定是享受傷殘待遇的前提和基礎(chǔ)
仲裁委經(jīng)審理認(rèn)為,勞動能力鑒定是工傷職工享受傷殘待遇的前提和基礎(chǔ),根據(jù)不同的鑒定結(jié)論,職工可以依法享受不同的傷殘待遇,這是工傷保險賠償公平、合理的體現(xiàn)。劉某拒絕接受勞動能力鑒定,這樣就無法對其傷殘程度作科學(xué)的評判,也就無法計算其傷殘賠償?shù)臉?biāo)準(zhǔn),其要求的傷殘待遇也就沒有法律依據(jù)。同時,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40條規(guī)定:“工傷職工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故該仲裁委據(jù)此作出裁決:對劉某的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