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暫行辦法
一、目的和宗旨
為發(fā)揮工傷保險基金征收的調控作用,促進工傷預防,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和《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fā)〔2003〕29號)的規(guī)定,結合我市的工傷預防工作現狀及工傷保險基金平衡情況,制定本辦法。
二、行業(yè)風險分類的核定按照屬地的原則,由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參保單位的工商登記材料和主要經營生產業(yè)務等情況,分別核定各參保單位的行業(yè)風險類別(《工傷保險行業(yè)風險分類表》見附件),并將核定的信息反饋給地稅部門。
參保單位的工商登記材料未明確經營范圍的,按二類風險行業(yè)核定;用人單位屬多行業(yè)經營的,以工商登記材料記載的最高風險行業(yè)核定。
人力資源公司統(tǒng)一按二類風險行業(yè)核定。
三、三個率的定義
(一)工傷保險費收支率,是指當年度內(統(tǒng)計時以每年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為期,下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待遇的費用占該單位實際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的比例。
(二)工傷事故率,是指當年度內,參保單位發(fā)生工傷的月平均人數(指該年度內經申報并認定為工傷的總人數÷12個月)占該單位月平均參保人數(指該年度內該單位參保的累計總人數÷12個月)的比例。
(三)浮動費率,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參保單位按行業(yè)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礎上,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的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和工傷事故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應當浮動的工傷保險繳費比例。
以上數據的計算,統(tǒng)一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上年的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實際發(fā)生的收支臺賬為準。
四、費率浮動的范圍
(一)參保單位屬于《工傷保險行業(yè)風險分類表》中一類行業(yè)的,不實行浮動費率,按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屬于《工傷保險行業(yè)風險分類表》中二類行業(yè)、三類行業(yè)的,實行浮動費率,參保單位按相應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參保單位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及工傷事故率的計算范圍:
1.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2.職工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國家宣布的疫區(qū)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
4.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5.職工在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7.非在用人單位因工受傷的工傷職工,到用人單位后工傷復發(fā)的。
五、費率浮動的檔次和標準
工傷保險浮動費率以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按核定的行業(yè)基準費率為基礎,浮動為上、下各兩檔。
(一)屬二類行業(yè)的,其浮動檔次和標準為:
1.上浮第一檔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1.2%;
2.上浮第二檔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1.5%;
3.下浮第一檔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8%;
4.下浮第二檔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
(二)屬三類行業(yè)的,其浮動檔次和標準為:
1.上浮第一檔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2.4%;
2.上浮第二檔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3.0%;
3.下浮第一檔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1.6%;
4.下浮第二檔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1.0%。
六、費率浮動的辦法
新參保單位或上年度首次參保且繳費年限不滿一年的,不參加本年度的費率浮動,仍按行業(yè)基準費率繳費。上年度非首次參保的單位,上年度的繳費月份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繳費月份計算其上年度的工傷事故率和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實行費率浮動的參保單位,再次進行費率浮動時,仍以行業(yè)基準費率為基礎進行浮動。
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每年調整一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行業(yè)基準費率為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參保單位上年度的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和工傷事故率等, 按照以下浮動情形核定其具體繳費費率,并將核定的信息反饋給地稅部門:
(一)向下浮動的情形:
1.上年度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小于、等于10%的參保單位,向下浮動二個費率檔次作為當年征收其工傷保險費的繳費費率;
2.上年度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大于10%、小于或等于30%的參保單位,向下浮動一個費率檔次作為當年征收其工傷保險費的繳費費率;
(二)不浮動的情形
上年度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大于30%、小于或等于80%,且工傷事故率小于或等于2.0‰的參保單位,不進行浮動;
(三)向上浮動的情形:
1.上年度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大于30%、小于或等于80%,且工傷事故率大于2.0‰的參保單位,向上浮動一個費率檔次作為當年征收其工傷保險費的繳費費率;
2.上年度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大于80%、小于或等于130%,且工傷事故率小于或等于2.0‰的參保單位,向上浮動一個費率檔次作為當年征收其工傷保險費的繳費費率;
3.上年度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大于80%、小于或等于130%,且工傷事故率大于2.0‰的參保單位,向上浮動二個費率檔次作為當年征收其工傷保險費的繳費費率;
4.上年度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大于130%的參保單位,向上浮動二個費率檔次作為當年征收其工傷保險費的繳費費率;
(四)其他浮動情形:
1.符合本款(一)1、2及(二)情形的參保單位,發(fā)生因工死亡事故的,不實行費率下浮或基準費率,在行業(y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向上浮動一個費率檔次作為當年征收其工傷保險費的繳費費率。
2.對已通過安全質量標準化評級的參保單位,可按上述本款確定的相應繳費費率檔次的基礎上,向下浮動一個費率檔次。
七、費率浮動的信息公告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費率浮動的參保單位上年度的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工傷事故率和浮動費率檔次等信息予以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的第3個月(每年的7月)執(zhí)行新的繳費費率。費率浮動的公告時間為每年的5月,公告期限為30天,費率浮動的實施時間為當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信息公告期間仍執(zhí)行當年的費率。
八 、爭議處理辦法
參保單位對調整后的新繳費費率計算有異議的,可以直接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核對;經核對后其仍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書面的相關計算材料,可以向清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科申請重新復核計算。但申請重新復核計算期間不停止該費率的執(zhí)行。如繳費費率計算確屬錯誤或不當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及時糾正。
參保單位對調整后的新繳費費率計算有異議的, 也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爭議處理途徑申請?zhí)幚怼?/p>
九、其他
建筑施工企業(yè)務工人員的工傷保險繳費,不適用本辦法,按《清遠市建筑施工企業(yè)務工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執(zhí)行。
本辦法從2013年7月1日起執(zhí)行。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執(zhí)行行業(yè)基準費率,2014年7月1日起實施浮動費率(期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計算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工傷事故率以上一年7月1日至當年4月30日的時間段為準)?!?/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