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某企業(yè)的勞資人員,近日本市出臺《關于完善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我想了解一下哪些情況可不計入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的計算范圍。
答:據天津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電話咨詢服務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根據文件規(guī)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計入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的計算范圍,也不計入全市平均工傷發(fā)生率:
(一)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二)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
(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