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
前言
為配合人民法院民事、刑事、行政審判工作的需要,對人體損傷導致殘疾進行法醫(yī)學鑒定,平等的保護訴訟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嚴厲打擊刑事犯罪行為,加快我國法制建設,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參考世界衛(wèi)生組織《國際殘疾分類》從機能障礙、能力低下、社會不利三各方面整體評價傷殘結局的觀點,根據(jù)人體組織、臟器和肢體損傷后對受害者的工作學習能力、日常生活能力以及社會交往活動能力的影響程度,結合人體損傷鑒定實踐,確定人體損傷后殘疾等級。
本標準參考的國家文件、法醫(yī)學技術標準與地方評殘標準有:
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鑒定
GB/T15499-1995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
GB/T16180-1996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程度鑒定
人體重傷鑒定標準
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
江蘇省、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海南省、湖南省、上海市等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的地方殘疾等級標準等。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C是規(guī)范性附錄,附錄B是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最高人民法院組織制定。
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
發(fā)表日期:2006年8月11日 【編輯錄入:砝碼】
1總則
1.1制定依據(jù)
1.1.1為解決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涉及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的專門性問題,特制定本標準。
1.1.2
本標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其他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結合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案件的實際,以醫(yī)學和法醫(yī)學的理論為基礎,科學劃分殘疾等級。
1.2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體損傷殘疾程度的鑒定,屬于工作與職業(yè)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殘疾程度的鑒定,不適用本標準。
1.3鑒定原則
1.3.1 鑒定應在傷及并發(fā)癥經(jīng)治療達到臨床治療終結或狀態(tài)穩(wěn)定后進行。
1.3.2 鑒定應依據(jù)人體損傷后果或結局、殘疾與損傷之間的關系,綜合分析。
1.3.3 鑒定涉及原有傷病(殘)時,應當說明與現(xiàn)有后果或結局的關系。
1.3.4
鑒定同一部位損傷涉及多項條款規(guī)定或兩個部位以上損傷的,應分別鑒定殘疾等級,以最高等級定級,兩項等級相同者,最多晉升一級。
1.3.5
鑒定涉及未列入本標準的損傷類型,按照殘疾等級劃分依據(jù),比照本標準中最相類似的條款進行鑒定。
1.4 鑒定人及其權利、義務
1.4.1 鑒定人是指具有法醫(yī)學鑒定人資格和法醫(yī)臨床學實踐經(jīng)驗的專業(yè)人員。
1.4.2
鑒定人有權了解與損傷有關的案情,查閱案卷和病歷,對被鑒定人進行體格檢查和必要的輔助檢查。如鑒定材料不全或超出鑒定專業(yè)范圍,鑒定人有權拒絕鑒定。
1.4.3 鑒定人應當科學、公正地進行鑒定,依法執(zhí)行鑒定出庭和回避制度。
1.5殘疾等級
依據(jù)被鑒定人治療后遺留的組織器官損害及功能障礙,工作學習、日常生活和社會交往能力喪失的程度,參照醫(yī)療和護理依賴的狀況,將殘疾分為十級,最重為一級,最輕為十級。
2分則
2.1 一級殘疾
2.1.1 級重度智力障礙。
2.1.2 極重度器質(zhì)性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1.3 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2.1.4 三肢癱(肌力1級)。
2.1.5 重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2.1.6 植物性生存狀態(tài)。
2.1.7 遷延性昏迷狀態(tài)。
2.1.8 呼吸困難Ⅳ級。
2.1.9 心功能Ⅳ級,或心功能Ⅲ級伴嚴重器質(zhì)性心律失常。
2.1.10 心臟移植術后。
2.1.11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1.12 小腸切除90%以上。
2.1.13 雙腎切除或孤腎切除,用透析維持,或同種異體腎移植術后腎功能不全尿素癥期。
2.1.14 三肢(上肢在腕關節(jié)以上、下肢在踝關節(jié)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1.15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達全身體表面積的90%以上。
2.2 二級殘疾
2.2.1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2級)。
2.2.2 三肢癱(肌力2級)。
2.2.3 截癱或偏癱(肌力1級)。
2.2.4 截癱(肌力2級)伴二便失禁。
2.2.5 面部瘢痕90%以上,嚴重影響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礙。
2.2.6 雙眼球缺失。
2.2.7 雙眼盲目5級。
2.2.8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級。
2.2.9 雙側上頜骨或下頜骨完全性缺損。
2.2.10 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完全性缺損。
2.2.11 一側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術,伴呼吸困難Ⅲ級。
2.2.12 肺功能重度損傷。
2.2.13 心功能Ⅲ級伴器質(zhì)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級伴嚴重器質(zhì)性心律失常。
2.2.14 重度肝功能損害。
2.2.15 肝外傷后發(fā)生門脈高壓三聯(lián)癥或Budd-Chiari綜合征。
2.2.16 孤腎部分切除后,腎功能不全尿素癥期。
2.2.17 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腎功能不全尿素癥期。
2.2.18 腎功能不全尿素癥期。
2.2.19 四肢大關節(jié)中(如肩、髖、膝、肘、腕、踝)四個以上關節(jié)功能完全喪失。
2.2.20 二肢(上肢在肘關節(jié)以上、下肢在膝關節(jié)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3 三級殘疾
2.3.1 重度智力障礙。
2.3.2 重度器質(zhì)性精神障礙,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jīng)常有人監(jiān)護。
2.3.3 三肢癱或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
2.3.4 截癱、偏癱(肌力2級)。
2.3.5 完全性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2.3.6 面部瘢痕80%以上,嚴重影響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礙。
標簽: 鑒定標準